实际施工人无法在破产中主张工程款优先权-黄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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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鄂1127民初31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18日,黄梅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黄冈某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破产清算,指定湖北某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吴某向管理人申报了一笔420000元工程款及267703.33元利息的债权,要求确认为优先债权。
2019年7月17日,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向吴某提出承揽要求,让其完成某甲公司内的填土建设。事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吴某作为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工程。2020年10月20日,吴某与吴某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确认吴某欠吴某420000元工程款。2024年11月破产时,吴某申报债权,但管理人不予认定。
吴某提交了四份关键证据:一是吴某签字并加盖某甲公司印章的欠条(欠刘某和吴某工程款420000元);二是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吴某欠吴某420000元);三是吴某的调查笔录(承认该款应为公司债务);四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书》(吴某作为某乙公司代理人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定:证据链完整,确认420000元债权及267703.33元利息真实存在,应由某甲公司承担。但因吴某仅为"实际施工人",而非直接与某甲公司签约的承包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条件。
最终判决:确认吴某对某甲公司享有420000元本金及267703.33元利息的普通破产债权,但驳回其要求确认为优先债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一句话点醒企业老板:工程款要安全,合同主体必须"名实相符"!
这个案子看似是施工人吃亏,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很多老板以为"工程做了就能要回钱",甚至以为"工程款天然优先受偿",但法律根本不这么认!
关键误区解析(用大白话说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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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干活≠法律认可的承包人"
吴某确实干了填土工程,但合同是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签的,吴某只是某乙公司的"代理人"。就像您让朋友代买手机,手机出问题只能找卖家(某乙公司),不能直接找手机厂商(某甲公司)索赔。法院明确:只有合同上盖章的"承包公司"才有工程款优先权,实际干活的个人或小包工头(本案吴某)只能排队等普通债权分配——万一公司破产,可能血本无归! -
"老板签字盖章≠公司必然买单"
某甲公司老板吴某签字+盖公章的欠条,法院为何还质疑?因为:- 吴某当时已非法定代表人(2017-2019年法定代表人是其妻子黄某)
- 公章被实际控制人随意使用,缺乏公司正式授权
就像您把公司公章交给亲戚用,结果他私自签了百万合同,公司可能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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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时普通债权≈竹篮打水"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是:有担保债权→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本案42万工程款被判为"普通债权",意味着某甲公司资产若不够分,吴某可能1分钱都拿不到(而如果是优先债权,可跳过前面直接拿钱)。
企业必学3招防风险:
✅ 合同主体必须"铁板钉钉"
- 发包方(业主)只和有资质的公司签合同,拒绝与个人签约!
- 若让个人代表公司,必须查验:①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②该人确为公司员工(查社保记录)
- 错误示范:某甲公司让老板吴某个人找吴某干活,再补签公司合同→埋下权属隐患
✅ 公章管理要"滴水不漏"
-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每次盖章需记录事由、经手人、审批人
- 禁止将公章交由非管理人员保管(如本案实际控制人随意用章)
- 血泪教训:某甲公司因公章管理混乱,导致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公司债务,白白多背42万债务!
✅ 工程验收后立即"锁定债权性质"
- 工程结束时,要求承包方书面确认"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 若对方是实际施工人(非签约承包方),必须让其签署《放弃优先权声明》
- 黄金话术:"根据法律规定,您不是合同签约方,工程款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您确认吗?"
特别提醒建筑类企业:最高法明确规定,挂靠施工、转包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一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您让小包工头干活时,务必让他挂靠正规公司签约,否则工程款可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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