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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付货款需确凿证据,擅自发货抗辩难获支持-宣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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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民终19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判决书认定内容,已简化改写):
2023年12月20日,湖南某甲公司与四川某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货款需在2024年5月30日前付清,或以主机调试完成时间为准(哪个先到算哪个)。2024年3月18日,双方又签补充合同,约定部分货款在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两份合同均规定:四川某乙公司需在质保期内免费指导设备安装调试,并配合消防验收;若湖南某甲公司逾期付款,需按合同总额每日5‰支付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2024年11月29日,双方对账确认:湖南某甲公司扣除已付4万元后,仍欠货款909,999.5元。之后,湖南某甲公司仅支付5万元,剩余859,999.5元未付。另查明,相关消防工程因业主方原因已停工。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湖南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59,999.5元,并从2024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4.65%支付违约金;驳回四川某乙公司其他诉求。湖南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某甲公司仍需全额支付货款及调整后的违约金。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为什么湖南某甲公司败诉?关键教训在这里!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发货谁收款”的简单纠纷,但法院判决点出了企业常见的3个致命误区,咱们用大白话拆解:

  1. “对方擅自发货,我就不该付钱”?——证据不足就是空话!
    湖南某甲公司坚称:自己2024年5月30日已通知四川某乙公司“别发货了”,但对方仍发了28万多元的货,属于“擅自发货”,所以拒付。但法院直接戳穿:合同没写死“必须等通知再发货”,你光嘴上说“我通知了”,却拿不出书面证据(比如邮件、签字回执),法院凭什么信你?
    风险提示:

    • 企业签合同时,务必明确发货流程(比如“必须书面确认后才发货”),并约定变更方式(如邮件或签字生效)。
    • 履行中遇到问题,马上留痕! 用微信说“别发货了”没用,必须补书面通知(邮件+已读回执),并保存对方签收记录。否则,像本案一样“哑巴吃黄连”,货款一分不能少付。
  2. “工程停工了,违约金该免掉吧?”——别把“不可抗力”当万能挡箭牌!
    湖南某甲公司辩称:工程因业主停工,自己没钱付,所以86万多元的货款不该算违约金。但法院指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2024年6月30日)是死线,停工是业主的问题,和你欠款没关系! 除非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业主停工可延期付款”,否则逾期就得付违约金(本案中法院还主动调低了标准,从日5‰降到年4.65%,已是最大让步)。
    风险提示:

    • 签合同时,主动加一条“特殊情况条款”:比如“若因业主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付款期限顺延X天”。没这条?停工也不能赖账!
    • 拖欠货款时别硬扛,及时和供应商协商书面补充协议。否则,违约金可能利滚利,小窟窿变大窟窿。
  3. “设备还没装好,货款先扣着!”——混淆“主要义务”和“辅助义务”要吃大亏!
    湖南某甲公司最委屈:合同说四川某乙公司要“免费指导安装调试”,现在工程停了,设备没装完,为啥还让我付全款?法院一针见血:付货款是核心义务,安装指导只是辅助活儿(就像买手机要送充电器,但充电器没给不能不付手机钱)! 更关键的是,停工是业主导致的,四川某乙公司根本没机会装——这锅不该供应商背。
    风险提示:

    • 企业常犯的错:把“辅助服务”和“付款”绑死。签合同时要分清主次:货款支付必须和“交货验收”挂钩,而不是和“后续服务”挂钩。
    • 如果服务没完成(比如安装调试),先付货款,再单独追责。别学本案硬扣钱,结果货款违约金全赔进去,得不偿失!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合同是“照妖镜”,证据是“护身符”——发货付款写清楚,口头承诺留痕迹,辅助服务别绑死。别等打官司才后悔当初没把白纸黑字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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