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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借款签字担保后称不知情?法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就要担责!- 宜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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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581民初21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月27日、2022年2月18日,中国某行宜都市支行与宜昌某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江公司")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某江公司借款350万元、650万元,合计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利率3.8%,逾期罚息上浮50%;未按时付息将计收复利;违约时银行可提前收回借款。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

2021年1月4日,银行与某江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某江公司以名下价值约4090万元的工业园区不动产(评估价4090万)抵押担保1350万元债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银行与宜都某陶瓷有限公司、袁某华、周某、周某发、李某、刘某洪、吴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22年1月27日,又与潘某、袁某春、杨某签订另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述人员为某江公司13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1月19日,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1年。但某江公司从2023年4月起停止付息,最后一次还款是2023年3月21日。2023年6月21日,银行发送逾期催收通知。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江公司15日内偿还银行1000万元本金、16万余元利息及后续罚息;
  2. 宜都某陶瓷有限公司、潘某、袁某华等10名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银行对抵押的工业园区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展期≠免息,不付利息照样算违约!
很多企业误以为"借款展期后就可以不付利息",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展期协议,但原合同约定的"按月付息"义务仍然有效。某江公司从2023年4月起7个月未付利息,银行立即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企业应对

风险二:签字即担责,"没看合同"不是免责理由!
本案中,10名保证人集体喊冤:"银行催着签字,根本没时间看合同"、"说是走形式"、"抵押物足够何必找我们"。但法院明确指出:作为公司股东和董事,你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就等于认可合同内容。银行操作有瑕疵(如催促签字)不等于合同无效,更不能以"年老体弱""没还款能力"为由脱责。
企业应对

风险三:抵押物再值钱,也挡不住个人"连带责任"!
某江公司的抵押物评估价4090万元,远超1000万元贷款,但法院仍判决10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点在于:银行有权选择先执行抵押物,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合同明确约定"银行可自主选择追偿方式",保证人不能以"抵押物足够"拒绝担责。
企业应对

真实教训:本案中65岁的周某发辩称"签字时只有几分钟,根本没看内容",75岁的李某称"年老多病无力还款",但法院仍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签字那一刻,法律风险就已经锁定——成年人的签字,就是责任的开始!

企业如何避免"签字即背锅"?

  1. 担保前做三问
    • 我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风险更大!)
    • 银行是否必须先执行抵押物?
    • 企业是否给我提供了反担保?
  2. 签字时留证据
    • 用手机拍摄合同完整页面(含签字页);
    • 录音留存银行解释条款的过程。
  3. 拒绝"人情担保"
    • 90%的担保纠纷源于"抹不开面子",记住:银行要的是担保人,不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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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中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司法文书规范隐去,如"宜昌某江公司"原为"宜昌长江陶瓷公司","潘某"等隐去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