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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合理时间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汉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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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4)鄂0984行初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第三人刘某英居住在汉川市号路小区,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住所地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号康波食品公司厂区内。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与刘某英于2021年6月2日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刘某英工作期限为一年,工作岗位为插糖。刘某英上长白班,每天工作时间从上午7时至下午19时。2021年10月24日06时26分,刘某英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其居住地汉川市镇**号路到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上班时,与刘某平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英受伤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英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英于2022年9月20日向汉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其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以刘某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川劳人仲案字〔2022〕1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刘某英于2022年9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刘某英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鄂0984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刘某英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自2021年1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刘某英于2023年1月9日向汉川市某局申请工伤认定。汉川市某局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了刘某英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汉川市某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送达上述文书时,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工作人员拒收,汉川市某局工作人员对送达过程拍摄了视频资料留存备查。在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中依法告知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刘某英是或不是工伤的证明材料及逾期的不利后果。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收到该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汉川市某局提交刘某英是否为工伤的证据。在汉川市某局受理刘某英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对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汉川市某局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23年5月6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9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和刘某英自2021年6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5月19日,汉川市某局作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决定恢复对刘某英的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英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汉川市某局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送达方式向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进行了送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英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06:26)和地点符合上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汉川市某局送达程序合法;刘某英申请工伤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和诉讼被延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申请时限内。最终判决驳回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上班路上出车祸算不算工伤"的小问题,实际上藏着企业用工管理的大风险。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看到很多企业在这类问题上栽跟头,今天就用大白话说说企业该怎么避免类似风险。

第一,别小看"上下班途中"这个简单概念
法院认定刘某英06:26出事是上班途中,是因为:她7点上班,住处到公司距离较远,这个时间骑电动车出发很合理;她行驶的路线也是日常必经之路;还有同事作证她确实是在上班。很多企业以为"必须卡着上班时间才算",这是误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三者具备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企业该怎么做

第二,收到《举证告知书》千万不能当没看见
本案中企业最大的败笔是:汉川市某局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时,企业员工直接拒收,也没在30天内提供任何证据。结果法院直接认定企业"拒不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该怎么做

第三,"超龄员工"不是免死金牌
本案刘某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以为"超龄就不算劳动关系",结果法院还是确认了劳动关系。现在很多企业用超龄员工降低成本,却忽视了用工风险。

企业该怎么做

第四,别以为拖时间就能赢
企业对劳动关系有争议时,走了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程序,结果延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企业本想"拖死"员工,反而帮员工保住了工伤认定资格。

企业该怎么做

总结:工伤认定看似是员工个人的事,实则反映企业用工管理的漏洞。很多企业抱着"不出事就没事"的心态,等真出事了才发现:程序瑕疵让你输得不明不白,证据缺失让你百口莫辩。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规范——规范合同签订、完善考勤管理、重视文书接收、及时处理争议,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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