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加盖公章易牵连股东个人财产,夫妻股东须警惕连带责任-汉川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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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3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黄某、徐某系母子关系。黄某之夫、徐某之父徐某生前在汉川市街道街**号经营一间化肥门市部,并于2005年5月8日注册成立了汉川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徐某、黄某夫妻为该公司仅有的股东,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李某与徐某熟识后,徐某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2年7月借给徐某3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利息2250元。后徐某于2023年1月7日还款10000元并支付了2250元的利息,并于当日重新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约定按3万计息,半年利息2250元。2023年3月8日,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借条上除有徐某签名外,还加盖有汉川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的公章。2023年1月7日的借条上载明“息计2250元,半年,按3万计息钱”,2023年3月8日的借条上载明“息计贰仟贰佰伍拾元”。2023年10月15日,徐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原告索款无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汉川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和黄某需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其中2023年1月7日的借款利息按国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月8日的借款利息固定为2250元);徐某作为徐某的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借款操作不当,股东个人财产可能“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借钱还钱,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致命漏洞:当企业借款时,如果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名义打借条却加盖公司公章,极易被认定为“股东个人债务”,甚至牵连配偶和继承人!
法院为什么判公司股东黄某也要还钱?关键点有三:
- 公章≠万能护身符:徐某以个人名义借钱,但借条上同时盖了公司公章。法院认为,这相当于公司和徐某共同借款,债务自然落到公司头上。更麻烦的是,这家公司只有徐某和黄某夫妻两个股东,且是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法院直接认定:公司资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欠的债等于夫妻共同债务。结果,黄某作为配偶,哪怕没签字借钱,也得用个人财产还钱!
- 高利息陷阱要避开:2023年1月7日那笔借款,约定半年利息2250元(年化超45%),远超国家规定的LPR四倍上限(目前约14.8%)。法院只支持合法部分,多出的利息直接作废。企业借钱时别图“高回报”,否则可能血本无归。
- 人走了,债还在:徐某意外身亡后,儿子徐某作为继承人,必须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还债。哪怕他不知情,只要拿了遗产,就得“父债子还”。
企业如何防范?记住3个“别”字诀
- 别让个人和公司“混为一谈”:借钱必须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千万别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如果像本案这样“个人打条+公司盖章”,法院很可能认定债务穿透到股东身上。
- 别踩利息红线:民间借贷年利率别超LPR四倍(目前约14.8%),签合同前查清楚最新标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引发纠纷。
- 别忽视股东身份隔离:夫妻开公司要特别注意!避免把公司当“自家钱包”,日常经营中区分好个人和公司财产(如分开记账、避免用私人账户走公款)。否则一旦公司欠债,配偶可能被连坐。
企业主一句话总结:公章不是“挡箭牌”,规范操作才是真安全。借钱时明确主体、控制利息、隔离财产,才能避免“公司欠债,全家还钱”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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