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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讨欠款必须保留微信等电子证据 - 大冶加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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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9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大冶市某某制鞋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段某江,经营范围鞋制造。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某波,经营范围包括工艺鞋、沙滩鞋生产等。2023年5月起,陆某波及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多次通过微信与大冶市某某制鞋厂沟通鞋子加工事宜,大冶市某某制鞋厂应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要求加工了不同批号的鞋子,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大冶市某某制鞋厂支付了部分加工费。2024年7月,大冶市某某制鞋厂完成最后一批鞋子加工任务并交付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2024年7月30日,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库管员在微信上对大冶市某某制鞋厂发送的账目单进行确认,账目单主要内容:7042单,8900×7=62300已付;8042单,2300×7=16100已付;9042单,13180×7=92260元。2024年9月5日和9月21日,大冶市某某制鞋厂投资人段某江将该账目单通过微信发送给陆某波。陆某波9月21日回复"段总,礼拜一我跟客人商量你这边加工费的事情。""实在抱歉。"2024年9月29日,大冶市某某制鞋厂投资人段某江微信问"陆总,怎么样啊。"陆某波回复"就这两天。"因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大冶市某某制鞋厂催讨无果,故而成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30日内支付大冶市某某制鞋厂加工费922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24年10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驳回了要求陆某波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共计3474元由淮安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看似简单的"讨债案"其实藏着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很多人以为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才算数,口头承诺或微信聊天都是"说了白说"。但本案恰恰告诉我们:微信聊天记录就是"电子借条",关键时刻能帮你追回真金白银!

为什么微信记录这么"管用"?
法院采信微信证据的核心在于三点:

  1. 身份可确认:聊天对象是对方公司库管员和法定代表人陆某波本人;
  2. 内容明确:账目单清楚列明了加工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3. 意思表示真实:陆某波两次承诺"就这两天付款",相当于给欠款加了"倒计时"。

企业该怎么做才能避免"哑巴吃黄连"?
养成"留痕习惯":和客户谈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时,一定要通过微信、邮件等留下文字记录。比如可以说"陆总,按刚才电话说的,9042批次13180双,单价7元,总价92260元,对吧?"等对方确认。
重要节点"再确认":发货后让对方签收单,对账时让对方书面确认(哪怕微信截图也算)。本案中库管员的微信确认成了胜诉关键!
分清"公司"和"个人":陆某波作为法定代表人承诺付款,法院仍只判公司还钱——因为他说的是"跟客人商量",明显代表公司。但如果你在微信里写"我陆某波个人担保",那就另当别论了!
切忌犯这两个错

给老板们的"一句话提醒"

今天你嫌麻烦不保存的微信记录,明天可能就是追不回的9万2千块钱!每次谈业务时多花10秒钟说句"我发个信息您确认下",就能给你的血汗钱上把"电子锁"。

四、专业护航让经营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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