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借款应规范操作,避免多重计息风险-当阳民间借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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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8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汉某丁公司系一家从事陶瓷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漆某宏、王某、肖某华、张某东为该公司持股股东。2021年1月19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漆某宏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24年6月21日开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
2023年5月30日,股东王某(出借方)与汉某丁公司(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000000元整;月利息为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共12月,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如还款超过3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0.05%违约金。协议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王某在协议落款出借人处签名确认,汉某丁公司在协议落款借款人处加盖公章确认,并有时任法定代表人漆某宏签名。
协议签订后,王某向汉某丁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漆某宏及公司财务韩某洁累计转账共计1040000元,具体为:2023年4月24日,王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漆某宏转账100000元;2023年4月25日,再次通过该账户分两次向漆某宏转账共计200000元;2023年6月25日,王某通过宜昌某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建设银行账户向当阳木子某贸有限公司转账两次共计500000元,当阳木子某贸有限公司分七次向汉某丁公司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2023年7月27日,王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汉某丁公司转账170000元,同日,通过微信向汉某丁公司的出纳韩某洁转账70000元。王某提交入账日期分别为2023年4月25日、2023年6月25日及2023年7月27日的收据三张,收据尾部均有王某、漆某宏手写签名,并加盖汉某丁公司公章。
根据王某提交的2024年6月17日《借款明细表》记载:债权人[001]王某,期初余额贷方1040000元,期末余额贷方1040000元。漆某宏、肖某华、张某东、王某分别在表格下方签名按手印确认。王某提交的《5月利息明细》表第四行记载:王某,金额10400,表格下方审核处有肖某华手写签名确认。汉某丁公司的出纳韩某洁于2024年6月1日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400元,转账说明附言为"5月利息"。王某自认《借款协议》中约定的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的借款利息已由汉某丁公司的出纳韩某洁通过微信向其支付完毕。
法院判决:汉某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10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35元由汉某丁公司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提示:股东借款必须规范操作
这起看似简单的"老板借钱给公司"的案例,其实隐藏着企业常见的法律"雷区"。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要特别提醒各位企业家:当公司经营困难需要向股东借钱时,一定要规范操作,否则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转账方式混乱,让简单借款变复杂官司
本案中,王某向公司出借的104万元,转账路径五花八门:有的直接转给法定代表人漆某宏个人账户,有的通过第三方公司(当阳木子某贸有限公司)中转,还有的直接微信转给出纳。这种"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转账方式,看似方便,实则埋下巨大隐患!
给企业的建议:
- 公司借款必须转到公司对公账户,绝不能转给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个人账户
- 如果确实需要应急,至少要在转账备注中写明"某某公司借款"
- 切勿通过第三方公司中转资金,这会让资金流向变得模糊不清
风险二:多重利息约定,超出法律保护范围
王某在起诉时既要求按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又要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看似"双保险",实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只支持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的总和。2024年LPR约为3.45%,四倍就是13.8%,而原告主张的月息1%(年化12%)加上违约金已远超此限。
给企业的建议:
- 借款协议中不要同时约定高利息和高违约金,这不仅不会增加保障,反而会让超出部分得不到法律支持
- 逾期利率建议直接约定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 记住:合法的年化利率上限约为14.8%(目前LPR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三:公司治理混乱,连诉讼都"无人代表"
本案最令人惊讶的是:当王某作为原告起诉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时,公司竟然"无人代表"!法院两次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选定诉讼代表人,公司都未能完成。这种内部管理混乱,直接导致公司在诉讼中"缺席",只能被动接受判决。
给企业的建议:
- 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合法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时,应提前约定好诉讼代表人替补机制
- 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必须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风险四:财务凭证不规范,增加举证难度
本案中,三张收据的"交款单位"栏有的写王某,有的写第三方公司,虽然最终法院认可了借款事实,但这大大增加了王某的举证难度。如果财务凭证再不规范些,王某很可能败诉!
给企业的建议:
- 所有借款必须开具规范的收据,明确写明"今收到某某公司借款"
- 借款明细必须在公司正规账簿中记载,定期由股东确认
- 建立专用借款台账,避免与日常经营资金混同
最后的贴心提示: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图省事"而埋下法律隐患。股东借款给公司本是好事,但一定要通过规范流程:
- 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哪怕只是股东间简单约定)
- 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
- 财务单独记账并定期向股东报告
- 利率约定不超过LPR四倍
记住:省下的一时麻烦,可能换来百倍的法律风险!规范操作不仅保护公司,也保护股东自身权益。遇到资金困难时,不妨先咨询专业律师,花小钱避免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