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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规避理赔责任-当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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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05民终25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月17日,杜某林为浙某×××**号小型轿车在当阳某保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9803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7年1月18日零时起至2018年1月17日二十四时止。杜某林交纳保险费8921.06元。

2017年10月17日,当阳市公安局玉阳水陆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内容为“焦某玲于2017年10月17日报称的宝马轿车被抢夺一案,我单位已受理”。2018年1月10日,当阳市公安局玉阳水陆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为“2017年10月17日19时50分许,焦某玲报警称其驾驶朋友杜某林的一辆黑色宝马轿车(车牌号:浙某×××**,发动机号:A955I761,车辆识别代码:LBVPZ1108ASE07207)行驶至当阳××坂路‘明阳大酒店’对面路段时被他人抢走。民警调查后,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一审中,杜某林未提供浙某×××**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当阳某保公司支付杜某林机动车盗抢险保险金154463.40元(即198030元扣除22%免赔率后的金额),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方,不能靠模糊条款“甩锅”!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如“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的证明要求),法院会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使投保人不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保险公司已接受投保,合同依然有效,必须按约理赔。

对企业老板和法务的3个关键提醒

  1. 签合同时:别让“小字条款”埋雷
    本案中,保险公司用“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刑侦部门证明”“缺少证件增加免赔率”等格式条款拒赔,但法院认为:

    • 作为专业机构,保险公司有义务把条款写清楚(比如“刑侦部门”是否包含派出所),不能事后玩文字游戏;
    • 如果没向投保人重点提示免责条款(如用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确认),打官司时这些条款可能直接被判无效。
      企业怎么做
    • 买保险前,务必要求业务员逐条讲解免责条款,录音或保存书面确认记录;
    • 对“不计免赔”“证件要求”等关键内容,白纸黑字写进补充协议,别轻信口头承诺。
  2. 出险后:证据链要像“拼图”一样完整
    杜某林虽然赢了官司,但因没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文件,硬是被扣了22%的赔款(4万多元)!
    企业怎么做

    • 车辆/财产投保后,立即建立“保险档案盒”:
      ✓ 原始购车发票、登记证书(哪怕车辆是二手或借用);
      ✓ 每次出险的报警回执、现场照片、第三方证明(如派出所证明);
      ✓ 与保险公司沟通的微信/邮件记录。
    • 特别注意:公安证明不必死磕“刑侦大队”,派出所出具的规范报案材料同样有效(本案关键依据),但必须写明“案件已立案且60天未破获”。
  3. 非车主投保:先确认“保险利益”再交钱
    本案杜某林不是车辆登记人(登记公司为绍兴某村贸易有限公司),但因保险公司主动承保,法院认定他有“实际使用权”,合同有效。
    企业怎么做

    • 租赁、借用或员工垫资购买的车辆,投保前必须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保留沟通证据;
    • 血泪教训:如果保险公司口头说“能保”,但合同写的是“登记车主”,出险时可能拒赔!务必核对保单“被保险人”名称是否与你一致。

一句话总结:保险不是“交钱买安心”,而是“签好合同+留好证据+读懂条款”三件套。企业每年花大钱买保险,千万别在理赔时因小失大。下次签保单前,花10分钟对照本案风险点自查,能省下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真金白银!

(注: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撰写,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旨在提示法律风险。具体业务请结合专业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