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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向实际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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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鄂0582民初13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龙某系当阳市庙前镇长春村村民,未婚,无子女。冯某(已于2009年3月20日死亡)与龙某玉(已于2010年12月31日死亡)共生育龙某、龙某新、龙某萍三名子女。2024年3月20日,龙某因胸部压伤死亡。次日,当阳市公安局庙前派出所出具《调查意见书告知书》,确认龙某符合工程车碾压造成胸部外伤后死亡,不构成案件。龙某萍对公安机关调查意见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4年3月21日,龙某遗体在当阳市某某馆火化。

2023年,当阳市某村村委会在当阳某公司投保社会治安家庭财产组合保险,龙某在被保险人清单中。保险项目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赔偿限额3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龙某驾驶小型装载车发生事故时,无有效驾驶资格证。

投保过程中,当阳某公司仅向村委会交付了"社会治安保险"宣传单,未将完整保险条款交给实际缴纳保费的村民。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村民将保费统一交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转交当阳某公司完成投保,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登记为村委会。当阳某公司称该保险为团体险,由村委会负责向村民讲解条款。

法院判决当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龙某新、龙某萍保险赔偿金30000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核心问题:看似"理所当然"的免责条款,为何被判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明在条款中写了"无证驾驶不赔",而且无证驾驶确实是违法行为,为何法院还判保险公司必须赔钱?关键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没有向实际交钱买保险的龙某本人提示免责条款

法院查明,当阳某公司只把保险条款给了村委会,却没确保龙某本人知道"无证驾驶不赔"这一关键内容。虽然村委会是投保人,但真正交钱、真正需要保障的是龙某本人。就像您去商场买手机,商家不能只告诉店长"这部手机不能泡水",而必须把说明书交给实际买手机的顾客。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谁交钱,就对谁提示"——别让中间环节成为"防火墙"
    本案中,当阳某公司错误地认为"告诉村委会=告诉了所有村民"。现实中,很多企业通过代理商、村委会、物业公司等中间方销售产品或服务,却忽视了对最终用户履行告知义务。正确做法:

    • 通过短信、微信、电子签名等方式,直接向实际消费者确认已阅读关键条款
    • 保留消费者签字的告知确认书(不要只让中间方代签)
    • 例:某健身中心通过社区推广优惠卡,必须让每位领卡人现场签字确认已知悉"有效期6个月"等限制条件
  2. "违法=当然免责"是误区——法律有特殊要求
    很多人以为"无证驾驶是违法的,保险公司当然不用赔"。但法律明确规定:即使免责条款基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酒驾、无证驾驶),企业仍必须向合同相对方履行提示义务。否则,就像本案一样,法院会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 企业自查:检查您的合同中所有"不负责""不赔偿"条款,是否都向实际签约方做了显著提示?
    • 重点标注:用加粗、不同颜色、弹窗确认等方式突出免责内容(不能藏在几十页小字合同里)
  3. 团体业务更要"穿透式"管理
    本案是典型的"团体保险"纠纷。企业开展团体业务时(如给学校做保险、给小区做物业服务),常犯的错误是:

    • ✘ 只让学校/物业代表签字,不向学生/业主单独说明
    • ✘ 用"统一宣传单"代替个性化告知
    • ✔ 正确做法:要求每个实际受益人签署《重要事项告知确认书》,或通过小程序让每位用户勾选"已阅读免责条款"

一句话总结:
企业不能把"中间方签收"当作"消费者知情",关键条款必须"穿透"到实际权利人——否则再合理的免责约定也可能变成废纸!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建议: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你该知道",只认可"我有证据你确实知道了"。做好这一步,能避免80%以上的类似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编写,如需定制合同风险筛查服务,欢迎联系咨询。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采用化名,情节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