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款支付记录混乱导致诉讼金额出错-当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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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6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当阳市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营农副产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周某、胡某为公司股东,曾某朋系水果批发商。2023年8月18日及8月29日,曾某朋两次在当阳市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柑桔,价值共计58906元(35320元+23586元)。发货后,曾某朋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微信向当阳市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转账1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曾某朋于2024年6月7日通过微信向当阳市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周某转账10000元,于2024年7月20日再次向周某转账8000元,前述共计转账支付28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曾某朋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0906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7月21日起按同期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元。
三、风险提示:货款支付记录混乱,企业诉讼"自摆乌龙"
这个案例表面看是买家拖欠货款,实则暴露了企业自身管理的致命漏洞——当阳市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差点因为自己记错账而多要1万元货款!虽然最终胜诉,但过程可谓"险象环生",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
1️⃣ 财务记录混乱,诉讼"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原告起诉时主张欠款40906元,庭审后才发现漏记了一笔10000元付款,慌忙变更为30906元。这就像去讨债却把金额算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暴露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混乱。试想:连客户欠你多少钱都算不清,怎么谈生意?现金流如何管控?企业财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账实相符",否则胜诉也是侥幸。
2️⃣ 货款进个人微信,埋下三重隐患
本案中,被告两次通过微信将货款转给法定代表人杨某和股东周某个人,而非公司账户。这种"见单就收"的做法暗藏危机:
- 证据隐患:若股东离职或否认收款,企业难以证明款项性质(是货款还是借款?)
- 税务隐患:公款进私账可能被认定为隐匿收入,引发税务稽查
- 管理隐患:股东私下收款易引发内部纠纷,本案中若周某不承认收到10000元,企业将面临更大损失
3️⃣ 催收拖沓近一年,资金被白白占用
交易发生在2023年8月,最后一笔付款拖到2024年7月才收到,近一年时间企业既未有效催收,也未及时起诉。要知道,30906元按LPR上浮50%计算,一年利息损失就超千元。很多企业觉得"小钱不用急",殊不知坏账往往从"小拖"开始。
✅ 企业防坑指南(3个必须做到)
| 风险点 | 正确做法 | 错误后果 |
|---|---|---|
| 货款支付 | 仅接受对公账户付款,拒绝个人微信/支付宝 | 难以证明款项性质,可能钱货两空 |
| 交易记录 | 每单配发货单+签收回执,每月书面确认对账 | 诉讼时说不清欠款金额 |
| 逾期催收 | 超过约定付款期3天即发书面催告函 | 拖延越久,证据越难收集 |
💡 真实案例启示
我们曾处理过类似案件:某建材公司因接受客户微信付款,股东离职后私吞货款,公司既无法向客户二次收款,又难以向股东追责,最终损失20余万元。货款不进对公账户,等于主动放弃法律保护!
特别提醒: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23年12月起算,但法院仅支持从最后一笔付款次日(2024年7月21日)起算。这意味着企业因催收不力,白白损失了近8个月的利息!法律只保护"及时主张权利"的企业。
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我们建议:规范交易流程比打赢官司更重要。一次标准的合同签署、一笔规范的对公收款、一份完整的发货凭证,远胜于事后艰难的诉讼追讨。当阳这个案例中,如果企业财务管理到位,完全可以避免这场"自摆乌龙"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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