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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 未投保附加特药险 为由拒赔住院必要药品费用-松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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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10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刘某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连续向人某乙公司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一年一保。最后一份保险在2023年11月28日续保,保险期间自2024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止,保费为898元。保单约定:一般医疗费用补偿保额200万元(免赔额10000元、给付比例100%)、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补偿200万元(给付比例100%)、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保额100万元(给付比例100%)。特别约定:对于一般医疗费用补偿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补偿责任,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入住荆州市中心某医院,诊断为1.乳腺中外象限恶性肿瘤(右乳浸润性癌pT1NOsnMO,Ia期);2.左乳纤维腺瘤等。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6次,分别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3日、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4日、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3日,上述6次住院治疗原告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31443.87元(12868.26元+3402.38元+3415.88元+2303.14元+1514.30元+7939.91元)。

6次住院期间,原告遵医嘱在门诊自费购买旋切探针、植入式给药装置、化疗药物等,共花费69453.50元(6804.50元+6004.50元+13735.50元+13735.50元+13735.50元+11668.50元+1269.50元)。第二次住院期间,因原告住院的荆州中心某医院无法进行基因检测,为了确认化疗方案,其自费2500元在武汉某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基因检测。

同时查明,上述住院自付费用及门诊自费费用,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0,538.57元。其中住院费用共理赔22,091.47元、门诊自费费用共理赔8,447.1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某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理赔款41187.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上是保险理赔纠纷,实际上揭示了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在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陷阱。我们用大白话来解释几个关键点:

第一,"门诊开药住院用"不等于"特药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在门诊购买的化疗药物属于"附加特定药品",应属于附加特药险赔付范围,因原告未投保附加特药险,所以不应理赔。但法院明确指出:因为医院规定,这些化疗药品只能通过门诊拿取,且是医生根据住院期间病情开具的处方,用于实际住院治疗,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合理且必要"的定义,应视为住院医疗费用。简单说,医院流程决定的费用形式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第二,基因检测是治疗的"必要步骤"
刘某因就诊医院没有基因检测设备,自费到武汉某康公司做了2500元的基因检测。保险公司说这不属于保险范围,但法院认为:基因检测是为了确定化疗方案,是延长患者生命的有效手段,属于"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这说明,为确定治疗方案的必要检测费用,即使不在常规医疗项目中,也应被认定为合理费用

第三,"温馨病房"不温馨,超出合同标准要自担
刘某有三次住院选择了单人间和温馨病房,但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床位费指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法院只支持了双人病房标准的部分,对超出部分按比例扣减。这提醒企业: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必须明确执行,不能因客户体验而模糊标准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防范建议

  1. 条款要"傻瓜式"明确,避免模糊表述
    本案中保险公司因"特药"定义不清吃了亏。建议企业: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必须具体到可操作程度。比如"门诊药品费用"应明确区分"住院期间遵医嘱门诊购药"和"单纯门诊治疗购药",避免让客户和法院产生歧义。

  2. 拒赔必须"三有":有依据、有证据、有流程
    保险公司不能简单说"这个不在保障范围"就拒赔。必须做到:

    • 有合同依据(明确哪条条款支持拒赔)
    • 有专业判断(比如提供医学专家意见证明费用不合理)
    • 有完整流程(书面告知客户拒赔理由并留痕)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门诊购药的拒赔理由缺乏医学依据,直接导致败诉。
  3. 建立"客户视角"的理赔审核机制
    很多企业理赔时只看"形式"(如门诊发票vs住院发票),而忽视"实质"(费用是否真实用于治疗)。建议:

    • 设立医学专业审核岗,对争议医疗费用进行专业评估
    • 对医院特殊规定导致的费用形式变化(如必须门诊购药)提前制定处理规则
    • 定期分析理赔争议案例,更新审核标准

特别提醒:随着医疗技术发展,类似基因检测等新型治疗辅助手段会越来越多。企业不能固守"传统医疗项目清单",而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避免因观念滞后引发大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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