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法律关系认定不清企业需承担70%赔偿风险-宜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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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0684民初49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8日,陈某与第三人王某青系姑嫂关系。宜城某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资人为汪某,经营项目涉及农副产品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零售、新鲜蔬菜的批发以及家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等。因经营需要,该公司需要对蔬菜进行修整与包装,附近村民根据各自的时间不定时的到该公司参与上述工作并获取报酬。
2023年5月18日,一批娃娃菜(白菜品种)到了该公司场地,王某青约上陈某一同前往,在了解到公司依每修整1颗菜给付0.1元的报酬后,经汪某同意王某青参与工作,两人商定待工作完毕之后由公司将结算款项支付给王某青。其后王某青与陈某相约结伴劳作,两人自行约定对获取的报酬由两人对半分取,公司、汪某则任由陈某与王某青在场地内活动,对陈某的工作未加管理和约束。
公司场地内有两轮小推车与装菜的菜筐,在修整蔬菜的过程中,由场内的人员得以随意取用。其间陈某从公司的冻库高台上拿取10多个空菜筐放置到推车上,折返途经高台与空场连接处的下坡路段时,不慎摔倒,致身体受伤。
陈某受伤后,先被送往当地的王集镇某院进行了急救、门诊治疗,花去门诊治疗费260元,嗣后在宜城某医院住院治疗30天至2023年6月17日出院,住院开支医疗费16295.18元。陈某的伤病情经诊断为"左双踝骨折、高血压、左腓骨粉碎性骨折"。
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限为90日。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陈某合理损失143368.71元,由宜城某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70%即100358元,汪某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给付责任。
三、企业用工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工人摔伤事件,却给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临时用工法律关系认定不清,企业可能要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为什么一家农业公司要为"临时来干活"的陈某赔偿10万多元?关键就在于企业没有厘清用工性质,让法院认定形成了"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是承揽关系?
- 劳务关系:简单说就是"员工听老板安排干活"。比如公司让员工修菜,员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工具、在公司场地干活,公司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要承担责任。
- 承揽关系:比如公司把"修菜"这项工作整体"包"给王某青,由王某青自己找人、自己管理、自己负责安全,公司只验收成果并按成果付费。这种情况下,如果干活的人受伤,通常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企业犯了哪些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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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性质模糊不清
企业认为是"承揽"(只按修好的菜数量计酬),但法院认为是"劳务"。因为企业能决定需要多少人工作,却对陈某随意进入场地干活不加制止,还提供推车、菜筐等工具,这等于默认接受了陈某的劳务。企业口头说"我们不认识她",但行为上却容许她在场地工作,法院据此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 -
现场管理形同虚设
企业放任陈某随意使用公司设备(冻库、推车、菜筐),对工作过程不加管理,也不进行安全提示。当陈某违规用推车运送过多菜筐下坡时,没有任何人制止或提醒风险,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法院认为这是"管理疏忽",需承担70%责任。 -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汪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这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导致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小微企业老板认为"公司就是我,我就是公司",一旦出事,个人财产也会被追偿。 -
缺乏书面协议保障
企业与王某青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每修1颗菜0.1元),没有书面协议明确是承揽还是雇佣,也没有约定安全责任。出了事只能各执一词,法院自然依据事实情况(企业对现场的控制力)来认定关系。
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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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用工性质,签订书面协议
- 如果是临时用工(如短期招人干活):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报酬标准,并注明"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安全规定"。同时为员工购买意外险。
- 如果是承揽外包(如整体发包修菜业务):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自行组织人员、自负安全责任,公司只验收成果",并要求承揽人提供资质证明和保险凭证。
- 切记:不要让承揽人再找人干活而公司不知情!如果王某青是承揽人,公司应明确"人员变动需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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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现场管理,做好安全防护
- 对进入工作场地的所有人员进行登记,发放临时工作证;
- 在危险区域(如下坡路段、冻库高台)设置警示标志,配备防护设备;
- 安排专人巡查,发现违规操作(如超载运输)立即制止;
-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留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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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股东与公司财产
- 一人有限公司务必做到: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分开;
- 每年编制规范的财务报表,保留完整的会计凭证;
- 公司借款、分红等重大决策留存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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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临时用工风险防火墙"
- 要求临时工作人员签署《安全告知书》,明确风险自担条款;
- 为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 对高风险作业(如使用推车、登高作业)制定专项操作规程。
很多企业主觉得"临时找几个人干活是小事,不用签合同",但本案告诉我们:一次疏忽可能带来十万元级的损失。企业用工无小事,法律风险防范要前置。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成本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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