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受托支付必须有借款人明确授权否则无法追索贷款-丹江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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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民终4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15日,曾某勤与某某银行丹江口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潘某波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名按印。合同约定贷款仅限于用于生产及经营活动,具体用途由借据约定;同时约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即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4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3个月。
当日,胡某锋与某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2017年11月23日,王某也与某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2018年1月1日,某某银行向曾某勤发放贷款40万元,曾某勤向银行出具了个人贷款借据。2018年1月2日,银行根据曾某勤提供的"增加苗木品种"的《订购合同》,将这40万元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转入合同相对方第三人鄂某芝账户。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日,银行收到归还贷款利息29917.94元,本金100100元,合计130017.4元。银行就剩余借款本息多次向曾某勤催要,曾某勤认为贷款与自己无关未偿还,双方协商无果,故产生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曾某勤、潘某波不承担还款责任,胡某锋、王某也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银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银行发放贷款时,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必须有借款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即使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也可能无法追回贷款!
通俗地说,"受托支付"就是银行按照借款人的要求,直接把钱打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比如供货商)。但关键点在于:银行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要求这样做。
在这个案例中,问题出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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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不一致:借款合同和借据上写明的贷款用途是"周边环境改善、修水泥路",但银行却依据"增加苗木品种"的《订购合同》把钱转给了鄂某芝,两者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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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授权证据:银行无法提供曾某勤签署的委托支付授权书等材料,无法证明是曾某勤要求把钱转给鄂某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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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实际收到钱:曾某勤虽然签了借款合同,但钱直接转给了别人,她本人并没有实际拿到这笔贷款。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的警示意义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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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贷款方(如银行):在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时,必须严格审查并保存好借款人明确的支付委托文件。不能仅凭一份购销合同就直接打款,必须有借款人亲笔签署的支付委托书,并且合同用途必须与借款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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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借款方(如企业):如果你是借款企业,务必清楚自己签署的每一份文件内容。如果同意受托支付,要确认支付对象和用途是否正确;如果不认可,要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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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方:担保责任是依附于主债务的。如果主债务因借款人未实际收到款项而不成立,担保责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提供担保前,一定要确认借款人确实收到了贷款。
特别提醒:在签订任何金融合同时,务必注意:
- 借款用途必须明确具体,且前后一致
- 受托支付必须有单独的、明确的书面授权
- 保留好所有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
- 不要替他人"签字贷款",风险极大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签了合同就要承担责任,但这个案例恰恰说明:如果企业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且能证明银行操作不规范,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银行操作规范、证据齐全,企业也难以推脱责任。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类似纠纷。关键就在于"证据链"是否完整——银行需要证明借款人确实委托其将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而不仅仅是签了一份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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