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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未规范处理历史租赁关系引发物权纠纷 - 鸠江排除妨害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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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1)皖0207民初47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09年1月10日,无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发文件,对包括白茆某销社在内的基层供销社进行改制,规定所有资产移交无为县某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管。2013年9月24日,白茆某销社正式注销。自2002年起,被告倪某开始使用原白茆某销社办公楼一楼的2.5间门面房。目前,该房屋由鸠江区白茆镇金满蛋糕店经营,经营者范某表示是与倪某儿媳周某合伙使用。原告某兴公司认为倪某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房屋,要求其腾空返还并支付多年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容易踩的“大坑”:改制或资产转移时,忽视历史租赁关系的清理,直接把“老租客”当“强占者”告上法庭,结果反而输得彻底

法院为啥判原告败诉?关键点就一个:被告倪某不是“偷偷占房”,而是基于原白茆某销社的承包经营关系合法使用房屋。当年供销社改制时,白茆某销社把房屋交给倪某承包经营(类似内部租赁),倪某还交过租金。虽然白茆某销社后来注销了,资产转给了原告某兴公司,但原告接手时没和倪某重新签合同或明确终止关系,就直接当“无主房屋”处理。法院一查证,发现原告刻意隐瞒这段历史承包关系,硬说对方“私自占用”,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诚信原则。说白了,原告以为“房子归我了,租客就得滚”,却忘了房子带租约转移是常态——就像你买了二手房,如果前任房东和租客有合同,你不能直接把人赶走,得先处理好租约。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改制整合别只顾“接资产”,更要“清合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全面梳理历史租赁、承包等协议。别以为资产过户就万事大吉,这些“隐形债务”(比如未到期的租约)可能埋雷。
  2. 新业主接手后,主动沟通是关键:拿到资产后,第一时间和现有使用者确认关系:是续租?退租?还是补签合同?留好书面记录,避免“我以为你该搬,你以为我该赔”的扯皮。
  3. 维权前先查清事实,别当“甩锅侠”:像本案原告,明知房屋早有使用历史,却隐瞒真相起诉,不仅败诉还赔了诉讼费。企业维权要讲证据,别把内部管理漏洞甩锅给对方。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资产转移≠租约清零,历史关系不厘清,物权保护变“纸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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