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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天门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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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9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9月14日,某乙公司(天门某某地产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及《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提供并安装电梯22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实际安装了10台电梯,金额为1675292元(货款1267492元、安装款407800元)。2022年10月27日,10台电梯经湖北某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2023年1月7日,双方完成电梯竣工交接。截至2024年1月22日,某乙公司已支付1634512元,尚欠安装款40780元。

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未履行维保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声称因电梯出现困人、滑梯等故障,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保和维修,产生维保费25395元和维修费31390元,要求从应付安装款中扣除。某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丙公司(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向某甲公司支付安装款4078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1%计算);某丙公司作为某乙公司股东,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付款条件成就后必须按时付款,不能以其他理由"赖账"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对方没给我做好售后服务,我就不付尾款",这是非常危险的想法!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合同约定,电梯验收合格并完成交接后28天内,某乙公司就该付清安装款。维保服务是后续义务,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就像你买了手机,不能因为售后保修还没用过,就拒绝付手机钱。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付款条件何时成就,一旦条件满足就必须付款,否则不仅会被追讨本金,还要额外支付利息。

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坐风险":财产不独立=个人要还公司债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某丙公司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某乙公司欠的4万多元,某丙公司必须用自家钱来还!很多小企业喜欢注册"一人公司"图省事,却不知道《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兜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要求查看:

"我花了钱修东西"不等于能直接扣款,证据不足要吃亏
某乙公司声称花了几万元请第三方维修电梯,要求从安装款中扣除,但法院没支持。为什么?因为某乙公司只提供了维修合同和部分付款记录,却无法证明:

  1. 电梯故障真是某甲公司安装质量问题导致的(可能是泡水、使用不当等其他原因)
  2. 第三方维修费用是合理必要的
    就像你家装修,不能因为墙面裂了就直接扣装修公司尾款,必须先证明是施工质量问题。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该:
    • 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来查验
    • 保留故障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
    • 要求专业机构出具故障原因鉴定报告
    • 维修前最好与对方确认费用标准
      否则光有发票,法院也不会认可你"自作主张"的维修费。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合同要写"死":付款条款必须明确具体条件(如"验收合格后30日内"),避免模糊表述;同时约定好维保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关系,比如"维保完成不影响尾款支付,但维保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扣除"。
  2. 一人公司必须"财务独立":股东个人账户绝不与公司账户混用;公司重大支出必须有合同、发票、付款记录;每年做财务审计并保存报告。
  3. 维权要"先取证":发现对方违约时,立即收集证据:发书面通知、拍现场照片、做第三方鉴定,千万别直接扣款或停工,否则自己可能变成违约方。
  4. 善用"质保金"机制:本案中某甲公司只开了5%的银行保函作质保金,既保障了某乙公司权益,又不影响主体款项支付。企业可约定合理质保金比例(通常5%-10%),避免整笔款项被拖延。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经营中,"按合同办事"和"留证据"比"讲道理"更重要。特别是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问题,看似小事,一旦涉诉可能让个人多年积蓄化为乌有。建议企业定期自查财务规范性,重大合同最好让专业律师把关,把风险挡在诉讼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