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实际履行方需承担付款责任-含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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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2民初8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1月,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陶厂镇某岭佳苑安置小区及配套项目建设工程,2014年1月1日,含山县陶厂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和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8月20日,含山县某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范某签订《陶厂镇某岭佳苑安置房项目泥工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陶厂镇某岭佳苑安置房工程;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范围:基础、标准层、屋面及层面装饰、二次结构、墙体砌筑、内、外墙装饰、室外等瓦工劳务;第三条承包形式:包清工;第四条承包费用及结算标准和付款方式1、承接单价:按房号图纸建筑面积算,单价按建筑面积155元/㎡(其中一次结构部分按16元/㎡,砌筑含二次结构部分37元/㎡,内外粉刷、室外部分52元/㎡,外墙保温、屋面工程等50元/㎡);如发生合同外工程量,甲方按统一规定大工180元/工日,男小工130元/工日,女小工100元/工日给予结算;2、付款方式: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结束后付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的50%,工程结束后付到该号房工程量的70%,该号房竣工验收合格付到合同总价的95%,剩下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3、乙方中途不管任何原因向甲方借款均按月息2%计算,并在以后的工程款中扣除;第五条工期标准乙方必须组织充足的施工技术力量,严格按照甲方的总体分项工期计划提前或者及时完成,密切配合工种之间关系,若乙方原因拖延工期的,或无故停工,造成的影响及工期由乙方承担。双方还对质量标准、双方责任、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范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此后,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直接或委托陶厂镇人民政府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2017年1月3日,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制作《陶厂某岭佳苑安置房项目瓦工班组工程量结算单》,内容为:根据公司与范某签订的合同单价及条款计算:1#-24#楼1190483.85元(72196.67平方米155元/平方米),综合楼548120.3元(3536.26平方米155元/平方米),合计11738604.1元,按合同付款比例95%计算为11151673.8元;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1、屋面重新批水泥浆9552元(3184平方米3元/平方米),2、屋面钢筋网片绑扎25340.3元(12670.18平方米2元/平方米),3、外墙钢丝网铲除重新粉刷20264.1元(2026.41平方米10元/平方米),4、屋面挂瓦条改为水泥挂瓦条69624元(8703平方米8元/平方米),5、外墙增加板带77100元(257层*300元/层),21#-24#楼增加的构造柱变更返工费用4520元,合计206400.4元,公司已支付10186041元,还应支付工程款1172033.2元。该结算单由项目部人员及范某签字确认。2017年1月14日,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委托陶厂镇人民政府支付陶厂某岭佳苑安置房工程瓦工班组工程款1172000元。2019年8月9日,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尚欠范某工程款586930.2元。
另查明: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承包陶厂镇某岭佳苑安置小区安置房及配套项目工程后,实际完成了该小区1-24#楼、综合楼、门卫室及小区大门等主体工程,后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停工,陶厂镇人民政府向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电话通知、书面函告后,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仍未复工。陶厂镇人民政府经含山县公证处向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关于解除陶厂镇某岭佳苑安置小区及配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7月2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陶厂镇人民政府将案涉工程主体以外的综合配套工程重新招标,后由其他公司施工。此后,该安置房工程已交付使用。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向范某支付工程款586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驳回范某要求含山县某建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莫当"幕后老板",否则付款责任逃不掉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工程款拖欠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企业经常踩的"坑":借他人名义签合同,自己当"幕后老板",结果惹祸上身。
安徽某昊建设有限公司明明是工程的中标单位,却让含山县某建劳务有限公司出面与范某签订合同。表面上看,合同是某建劳务公司签的,应该由某建劳务公司付款。但实际上,工程款是某昊公司直接付的,结算单是某昊公司项目部做的,就连欠款金额都是某昊公司自己认可的。法院一查就明白:这根本就是某昊公司借壳操作,某建劳务公司只是个"影子"!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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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风险:签合同时用A公司名义,履行时却是B公司在操作
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资质要求、逃避监管或解决其他问题,会找一家"壳公司"出面签合同,自己躲在后面实际操作。但法律只看事实不看表面!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根据"谁在实际履行"来确定责任主体。就像本案中,虽然合同是某建劳务公司签的,但钱是某昊公司付的、结算单是某昊公司做的,所以某昊公司成了"冤大头"。教训:要么自己当主角光明正大签合同,要么别掺和——千万别当"幕后老板"! -
资质风险:把工程交给"无证上岗"的个人或单位
范某是个普通老百姓,没有劳务承包资质,所以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了。虽然法院最后还是判某昊公司要付钱(因为活确实干了),但合同无效会带来很多麻烦:比如万一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划分会更复杂;税务上也可能有问题;还可能被行政部门处罚。教训:分包工程前,务必查清对方是否有相应资质,别图省事找"熟人"或"便宜"施工队。 -
付款条件"纸上谈兵"风险:合同写的付款条件根本实现不了
本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三个月内付清"余款,但后来工程中途停工,合同被解除了,哪来的"竣工验收"?某昊公司自己停工违约,却还拿这个当借口不付钱,法院当然不认。教训:签合同时要考虑各种意外情况,付款条件要写得灵活实用。比如可以约定"如工程中途停工,应在停工后X日内完成结算并付款"。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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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要谨慎:如果公司项目部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公司就必须认账!本案中某昊公司想耍赖说"结算单没经公司审核",但法院认为项目部代表公司,签字就有效。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用章制度,谁签字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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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化要及时调整合同:某昊公司中途停工,应该第一时间和各分包商重新谈条件、签补充协议,而不是拖着不管。停工后及时结算,才能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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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玩"三明治"结构:发包方→某昊公司→某建劳务公司→范某,这种层层分包最容易出问题。企业作为中间环节,上下都可能找你追责。尽量减少分包层级,直接对接有资质的合作方。
总结一句话:合同是谁签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在实际履行!企业想当"幕后老板"省钱省事?小心最后不仅要付钱,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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