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易中忽视对账管理易引发货款损失 - 宁波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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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浙0212民初608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宁波某格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德市某利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告开具金额分别为100000元、34010元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于2021年9月17日开具金额为83947元的发票一份;被告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130000元。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开具金额分别为31867元、100000元的发票两份;于2021年11月12日开具金额为61922元的发票一份;被告分别于2022年1月19日、2月23日支付货款100000元、100000元。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开具金额分别为32756元、100000元的发票两份;被告分别于2022年7月18日、9月30日、11月2日支付20000元、20000元、20000元;被告于2023年1月19日支付10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累计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总金额544502元,仅支付400000元,判决被告广德市某利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某格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4502元,并从起诉日(2023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项付清。
三、核心风险提示:对账管理疏忽是货款纠纷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企业A卖货给企业B,开了发票,收了部分钱,最后发现钱没付清。但核心问题在于:双方长期合作却从未规范对账,导致欠款越积越多,最终对簿公堂。
- 为什么企业会“踩坑”?
判决书清楚显示,原告累计开了50多万的发票,被告分10多次支付了40万,但双方从未书面确认过“还差多少钱”。就像两个老朋友合伙做生意,你记你的账,我记我的账,结果一算发现差了14万多!法院只能靠发票和银行流水“拼凑”事实,若凭证缺失,企业可能吃哑巴亏。 -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 “口头约定”不靠谱:本案中双方是“老客户”,可能觉得“信任=不用签合同”,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没书面约定付款时间?欠款利息就从起诉日算起,企业白白损失资金成本。
- 对账是“护身符”:发票≠已收款!被告支付时没注明“哪笔货款”,原告也没定期发对账单让对方签字。结果一笔笔付款和开票时间错乱,法院要花大力气核对,企业也难自证清白。
- 拖延追款代价大:欠款拖了1年多才起诉,期间利息损失虽小(本案按LPR计算),但若遇对方破产,可能血本无归。更严重的是,企业把精力耗在打官司上,影响正常经营。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 每月发一次对账单:哪怕微信发个表格,写清“本月应收款、已收、未收”,让对方财务确认签字。
- ✅ 付款必须“专款专用”:收到钱时立刻备注“支付XX年XX月货款”,避免混同多笔交易。
- ✅ 超期30天就启动催收:别因“面子”拖成“坏账”,先电话沟通,再书面函告,保留证据链。
生意场上,信任要建立在规则之上。一次规范对账,胜过十次法庭胜诉——毕竟打官司耗时耗力,赢了钱却丢了客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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