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时特别约定条款与主合同冲突将无效-广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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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民终11号
审理法院: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22日,安徽某牛韵旅游公司为其名下包含黎某祥、证人龙某在内的12名员工在广德某寿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赔付标准为每人伤残责任限额4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40000元,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100元/天,免赔3天,最高赔付90天,保险期间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2020年7月3日5时45分,龙某驾驶车牌号为皖PT××**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同田路行驶至同田路5公里500米(同溪牛山路段)处,龙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入道路左侧外的山沟发生侧翻,造成龙某及车辆乘坐人黎某祥等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祥不负责任。事故后,黎某祥被送往广德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情危重转往安徽省立医院和合肥市滨湖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黎某祥本人支付医疗费84730.03元。黎某祥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龙某等人,法院判决确定龙某共需赔偿黎某祥172786.04元,该款项实际上全部由安徽某牛韵旅游公司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广德某寿保险公司向安徽某牛韵旅游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9500元,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投保时务必警惕"特别约定"陷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用"特别约定"偷偷缩小理赔范围,法院不认账! 许多企业老板以为买了雇主责任险就万事大吉,却不知道合同里藏着"隐形炸弹"。
广德某寿保险公司在这份保险单里加了一条"特别约定":"雇员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他们就拿这条拒绝理赔,理由是黎某祥在车祸中"没责任"。但法院一查发现:
1️⃣ 特别约定和主合同打架:保险主条款白纸黑字写着"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应赔偿",特别约定却说"员工无责就不赔",这明显自相矛盾;
2️⃣ 没做重点提示:主合同免责条款用了加粗字体,但特别约定部分却平平淡淡没做任何标识;
3️⃣ 告知形同虚设:保险公司拿出盖章的《保险告知书》,却没写日期,无法证明是针对这次投保的告知。
更荒唐的是,按保险公司的逻辑:员工在车祸中"有错"能赔,"完全没错"反而不赔!这就像说"闯红灯受伤能报销,守规矩过马路受伤不报销",完全违背常理。法院最终认定:特别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以对投保企业有利的解释为准。
企业防范指南:
✅ 三查三对:签合同时,逐条核对"特别约定"与主条款是否一致,发现矛盾当场要求修改;
✅ 重点标记: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免责条款(包括特别约定)用加粗/彩色等醒目方式标注;
✅ 全程留痕:保存投保沟通记录,要求在《保险告知书》上写明具体日期,最好让业务员签字确认;
✅ 专业把关:投保前让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别被"已完全理解"等套话忽悠。
很多企业老板说"保险员说都一样,盖章就行",结果出事时才发现保的不是自己想的那回事。记住:保险合同里没写清楚的免责条款,法院不会支持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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