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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易别轻信“口头承诺”,股东订货公司照样担责!-淮南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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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06民初6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凤台县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成立,胡某系公司法人,曹某系该公司股东。胡某、曹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离婚。王某从事煤矸石加工及销售,2021年3月11日前,凤台县某公司因生产需要陆续从王某处购买煤矸石,货款已付清。2021年3月11日起经曹某联系后,王某陆续向该公司运送煤矸石。2021年4月7日起,公司法人胡某直接向王某购买煤矸石。此后王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胡某和曹某催款,但对方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胡某仅认可2021年4月7日后的货款约12万元,否认其他欠款。

2021年4月7日,曹某微信发给王某一份手写清单,计算出欠款315092元;同日王某回复曹某一份详细表格,显示截至4月6日货款总计33万余元。法院根据微信记录、货物化验沟通等证据认定:2021年3月11日至4月6日的供货是买卖关系(非被告声称的“堆放货物”),曹某作为股东联系订货的行为公司需担责,最终确认总欠款433641.68元。

判决结果:凤台县某公司需支付王某货款433641.68元+逾期付款损失24021元,合计45万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股东/员工“口头订货”可能让公司背锅
本案中曹某虽非法定代表人(仅是股东),但因她代表公司联系王某供货、核对化验数据、发送欠款清单,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通俗说:只要交易对象有理由相信对方能代表公司(比如用公司场地收货、讨论产品参数),公司就得认账!很多老板以为“没盖公章就不算数”,这是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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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朋友间交易不签合同=埋雷
王某因“顾及朋友面子”没让对方打欠条,导致45万货款对簿公堂。虽然微信记录最终帮了他,但法院仅支持了部分金额(原主张45.8万,判决43.3万)。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70%的企业会因证据不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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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拖延付款不止赔本金,还要多付“利息”
凤台县某公司以为拖着不付最多还本金,结果被判额外赔偿2.4万元“逾期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欠款超30天未付,每年要多付3.7%左右的损失费(按当前利率),时间越长企业越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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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股东能代表公司订货,口头交易风险极高,拖延付款必赔“利息”!企业主务必做到“谈生意留痕迹、签合同不讲情面、付货款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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