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销售佣金支付必须双方确认单签字,否则企业可能多付钱-中牟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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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6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5日,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某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名门紫园项目87#地块分销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名门紫园项目商品房;合作期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30日;佣金标准为高层2万元/套、洋房5万元/套;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付款到账后,乙方提交佣金申请资料,甲方审核后15日内付款。合同还特别约定:若甲方未出具《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乙方凭客户与甲方经办人的沟通记录及购房合同等资料,可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提供销售服务。刘某祥、陈某勇购买甲方商品房,佣金7万元,甲方当庭认可并同意支付。但乙方另称其推介客户郭某梅购房,甲方应额外支付佣金5万元。乙方提交了郭某梅的《紫园项目分销客户首次到访确认单》,该单显示:甲方置业顾问张某申签字、自销案场负责人刘某刚签字,并注明“已到访14:40 2019年4月6日”。郭某梅于2020年3月29日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房款。甲方承认郭某梅确系购房客户,也认可张某申、刘某刚是其员工,但辩称郭某梅可能是自行到访或其他中介推介,不应支付佣金。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甲方支付乙方佣金12万元(含郭某梅5万元);甲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冤枉付佣金”?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委托销售时,如果客户确认单只有自己员工签字却无内部复核,事后可能被“坐实”为代理成果,不得不多付钱!
为什么甲方会败诉?
- 甲方员工张某申、刘某刚已在郭某梅的到访确认单上签字,相当于“自认”该客户是乙方推介的。
- 甲方想推翻这个事实,却拿不出证据证明郭某梅是自己来的或其他中介带来的(比如监控记录、其他中介合同等)。
- 法院认为:员工签字代表公司行为,甲方内部管理漏洞不能让乙方买单。
企业必须防范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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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不等于完事,复核才是关键
员工随手签字太常见了!比如案场顾问为图省事,对客户来源不核实就签确认单。企业必须建立“双人复核制”:首次到访单需经办人+主管两人签字,主管要核对客户是否首次来访、是否与其他渠道重复。
实操建议:在确认单上加注“经核实无其他渠道记录”字段,要求主管手写确认。 -
别等打官司才补证据
甲方辩称“郭某梅可能是自己来的”,但没提供任何证据(如客户自述记录、案场监控)。法院只会采信“白纸黑字”的签字单。
实操建议:- 每日导出客户到访记录,同步存档案场监控;
- 要求客户首次来访时填写《信息来源表》(勾选“朋友介绍”“中介带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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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堵漏洞”
本案合同约定:“若甲方不出具确认单,乙方凭沟通记录也能要佣金”。这等于把举证责任全推给企业!
实操建议:- 修改合同为:“乙方须在客户到访后24小时内提交双方签字确认单,逾期视为放弃佣金”;
- 增加条款:“单方签字确认单需配合案场监控视频使用,否则无效”。
一句话总结:员工签一个字,企业可能赔几万!规范确认流程、留存原始证据,才能避免“替别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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