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内部协商是首选-中牟公司解散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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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587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2018年1月31日,中牟县某聚商贸有限公司在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孟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20万元,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该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孟某为股东(执行董事),认缴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50%;胡某为股东(监事),认缴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50%。
胡某称:一、某聚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因胡某与孟某各占50%股份,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管理陷入僵局,且公司一年半未分红;二、公司曾分红,最后一次是2019年12月28日孟某微信转款;三、胡某同意转让股权给他人,但价格未定;四、孟某未经股东会决议,于2020年11月11日私自转卖公司名下新飞牌货车;五、2020年3月至5月间,孟某两次更换公司住所地锁芯,阻止胡某进入。
某聚公司称:一、公司经营正常,正在处理对外债务和债权问题;二、公司曾分红,最后一次在2019年12月或2020年1月;三、公司愿与胡某协商经营问题,并同意收购胡某股权;四、转卖车辆是正常经营行为;五、不认可胡某所述更换锁芯的情况。
另查明,某聚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3000元价格将公司名下的新飞牌轻型厢式货车出售给案外人。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胡某请求解散某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胡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股东之间闹矛盾,不等于公司必须“关门大吉”。法院为啥不支持解散公司?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比如股东会开不了、决议做不出),继续经营会让股东损失更大,而且其他办法都试过了还不行,才能解散。但本案中,某聚公司明确表示“愿意协商”“同意买下胡某股份”,说明问题还能内部解决,根本没到非解散不可的地步。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家里兄弟吵架:如果直接喊“这日子过不下去了要分家”,法院可能说“等等,你们先坐下来好好谈!”现实中,很多企业栽跟头,就是因为股东结构“五五开”(各占50%),一有分歧就僵持不下,却没提前做好“防吵架”准备。比如:
- 没写清楚“吵架规则”:公司章程里没约定股东闹矛盾怎么办,导致小事拖成大僵局。
- 忽略日常沟通:股东长期不碰头、不分红,小摩擦积累成大矛盾。
- 冲动走极端:一有纠纷就急着打官司要解散公司,反而错过更简单的解决方式(比如一方退股)。
怎么防范?记住3个“别”字诀:
- 别让股权“平分秋色”:避免50%:50%的股权结构,至少留1%的差距(比如51%:49%),确保关键决议能通过。如果必须平分,就在章程里写明:一旦僵局,由第三方评估股权价格,强制一方收购另一方股份。
- 别把股东会当摆设:哪怕公司小,也要定期开会、记录决议。比如每季度算账分红,避免“一年半没分红”这种埋雷行为。
- 别一闹就喊“解散”:真有矛盾,先试试内部协商、找专业调解,或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法院最看重“是否真没办法了”,如果对方愿意买你股份,就别硬要公司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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