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需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济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济源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7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1月7日15时53分,刘某星驾驶豫HOx/豫H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7省道贺坡村路段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与李某敏驾驶的豫U5x牌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路灯杆、花带损坏,乘客贾某洋、李某哲、赵某芳、侯某杰、郭某丰五人受伤,李某丽手机前屏损坏。2025年1月26日,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星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敏不承担该事故责任。经查,豫HOx/豫H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河南某丙公司名下,在中国某甲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止。李某敏驾驶的豫U5x大型客车登记在济源某乙公司名下,属于营运车辆。

另查,为查明事故原因,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豫U5x客车被交警队暂扣9天;因为车辆损失鉴定停放期间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4月14日,计89天;维修时间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计30天,以上共计128天。另因春节放假,济源某乙公司自主停运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30日,计3天。期间,济源某乙公司支付车辆施救费2000元,车辆维修费14830元。本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河南某戊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U5x客车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鉴定费3200元。2025年5月6日,河南某戊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豫U5x**客车损失价值为14830元(已扣除100元残值)。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中国某甲郑州支公司赔付济源某乙公司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鉴定费、停运损失等共计45030元。中国某甲郑州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点对企业经营者来说非常值得警惕。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和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呢?

关键点在于: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已经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在本案中,河南某丙公司表示购买保险时只收到一张电子保单,没有收到保险条款,也没有人对免责事项进行说明。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停运损失和鉴定费。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重要风险点:

  1. "买了保险"≠"万事大吉":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所有损失都能获赔。但实际上,保险合同中往往有大量免责条款,特别是对"间接损失"如停运损失、鉴定费等的约定。企业必须清楚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具体覆盖哪些范围。

  2. 证据意识要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因为无法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败诉。同样,企业作为投保人也应当保留好购买保险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保险条款、销售人员的说明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3. 营运车辆要特别注意:本案中的受害车辆是营运客车,停运损失对企业影响很大。经营运输、物流等业务的企业,一定要购买能够覆盖停运损失的保险,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部分风险的承担方式。

  4. "电子保单"不等于"已说明":现在很多保险都是通过手机扫码购买,企业收到的只是一张电子保单。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企业不能因为流程便捷就忽视了对保险条款的仔细阅读和确认。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企业经营者常常因为业务繁忙而忽视这些细节,但一旦发生事故,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企业能否获得充分赔偿。不要等到损失发生后才后悔没有做好风险防范。

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深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我们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险合同审查、风险评估及防范服务,帮助企业识别和规避潜在法律风险。我们的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而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无后顾之忧地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让企业经营更加安心、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