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没签合同企业难维权,发票付款记录不足为凭-宜昌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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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16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成都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王某磋商设备租赁事宜,租赁完成后,成都某甲公司通过微信向王某索要租赁费。
2020年1月14日,宜昌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宜昌某乙公司为某丙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工程项目为湖南省益阳市S238安化东坪至路路基土石方工程。
2020年1月22日,四川某丁公司向成都某甲公司转账16万元,备注“机械费”;2021年2月10日,宜昌某乙公司向成都某甲公司转账10万元,备注“机械租赁费”。
成都某甲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开具了购买方为宜昌某乙公司、名称为“经营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总金额20万元;又于2020年6月18日开具了同样内容的发票20张,总金额2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成都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其与宜昌某乙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如无书面合同、无设备交接单等直接证据),仅凭发票和部分付款记录无法支持其主张。一审驳回成都某甲公司要求支付22万余元租赁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设备租赁必须“留痕”,口头约定风险高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时,如果没有签合同、不留原始凭证,就算开了发票、收了部分钱,也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什么成都某甲公司会败诉?原因很直白:
- “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杨某和王某微信聊了租赁,但没签合同,也没写清楚租什么设备、租多久、多少钱。法院说:“你说租了设备,证据呢?”结果只有聊天记录,没有设备运到工地的签收单、没有每天使用记录——这就像你借朋友10万块只发个微信,没打借条,对方不认账时你很难证明。
- 发票和付款≠合同关系:宜昌某乙公司付过10万元,备注“机械租赁费”,成都某甲公司也开了40万元发票。但法院发现:
- 钱可能是替别人代付的(比如某丙公司让宜昌某乙公司转的账);
- 发票是按王某要求开的,目的是“走账”,不是真实交易凭证。
简单说:开票能证明“开了票”,但不能证明“你和谁做生意”。
- 行业惯例不能当“护身符”:成都某甲公司辩称“建筑行业都是先干活后签合同”,但法院明确:行业习惯不能推翻法律原则。没有书面合同,就像走路不看红绿灯,出事时再喊“别人都这么走”也没用。
给企业的避坑指南:
- ✅ 必须签书面合同:哪怕租一天设备,也要写清双方名称、设备清单、租金、支付时间,双方盖章签字。口头说“下次补”=埋雷!
- ✅ 全程“留痕”:
- 设备运到工地:让对方签《交接单》,拍现场照片;
- 每日使用:保留《工作日志》,让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
- 收款开发票:先确认合同对象是谁,别按陌生人要求乱开发票。
- ❌ 别轻信“走账”要求:如果客户说“钱让另一家公司付,发票开给第三方”,必须补签三方协议,否则可能像本案一样——钱收了,但法院说“这钱不是欠你的”。
记住:生意可以讲人情,法律只认证据。一次疏忽可能损失十几万,而一份合同+几张签收单的成本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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