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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通知责任方参与定损将影响代位求偿金额-十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十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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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3民终34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日,唐某驾驶鄂C1号车,在十堰市茅箭区白浪柳州路与甘某驾驶的鄂C1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唐某负全责,甘某无责。甘某驾驶的鄂C1号车在某联财保丹江口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该车在十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某联财保丹江口支公司支付维修费10500元。鄂C1号车在某财保襄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唐某参与定损过程,判决驳回某联财保丹江口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维修结算单、微信记录和照片等新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唐某赔偿5100元(原维修费10500元减去交强险2000元后的60%),某财保襄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一个小疏忽,损失三千四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企业常见的“效率陷阱”:为了图省事,跳过关键步骤,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某联财保丹江口支公司明明支付了10500元维修费,也拿到了交警的“唐某全责”认定书,却因未通知唐某参与定损,硬生生损失了3400元。法院二审明确说:“因侵权人唐某没有到场参与定损和维修,导致其对维修费金额提出异议……酌情由唐某赔偿5100元”。

对企业的真实教训:

  1. “通知”不是走形式,而是保命符
    很多企业觉得:“定损是专业的事,通知对方多麻烦?”但法律要求必须通知责任方(比如本案的唐某),并保留证据(短信、邮件、书面回执等)。否则一旦对方喊“我不知道修了什么”“费用太高”,法院就可能像本案一样直接砍掉部分金额。

  2. 异议处理要“留痕”,别怕多走一步
    唐某一审没出庭,二审却坚称“没人联系我”。如果保险公司当初多做两件事:

    • 维修前让唐某签字确认方案(哪怕微信截图也行);
    • 对方质疑时,主动提议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
      根本不会从“应赔10500元”变成“实收7100元”。
  3. 小漏洞酿大损失,别只盯大合同
    本案损失仅3400元,但折射出企业普遍问题:重理赔轻流程,重结果轻证据。类似风险也藏在产品售后、工程验收等场景中——比如手机厂商未通知经销商确认故障原因就直接换新机,后续追偿时可能被反咬“你换的零件根本没必要”。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定损三步铁律:通知责任方→共同确认方案→书面签字留存;
异议处理口诀:“有争议,找中立”——立即委托公估机构鉴定,别自己硬扛;
证据保存清单:定损照片、通知记录、维修清单,全部同步存云端,避免“时间久远无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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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及公司名称已按法律文书规范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