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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工作失误不能拒赔 - 竹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十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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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24民初10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9月4日15时35分,十堰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饶某驾驶鄂C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竹溪县新洲镇潭口河时,与南某驾驶的鄂C9号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两车均由竹溪县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施救并维修。鄂C9号车经定损为7448元(含施救费500元),鄂C9号车定损为8633元(含施救费500元),两车维修费总计17081元。竹溪县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完毕后向十堰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开具了17081元的电子发票。
该事故车辆原为王某的家庭自用车,2022年4月6日所有权变更为十堰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车牌号同步变更。经申请,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保单的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车更改为公路客运车,却因工作失误将商业险保单的使用性质错误地更改为“企业非营业用车”(实际应为客运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支付了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款项拒绝赔付,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需向十堰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5081元(总损失17081元减去已付的2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投保车辆时务必核对保单细节,避免“小失误”酿成大损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暴露了企业常忽略的“致命细节”——保单信息必须与实际完全一致,否则可能被保险公司钻空子拒赔

一句话总结:保险公司自己填错的保单,不能当“甩锅”借口!企业只要证据齐全、用途真实,法院一定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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