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工作失误不能拒赔 - 竹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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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24民初10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9月4日15时35分,十堰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饶某驾驶鄂C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竹溪县新洲镇潭口河时,与南某驾驶的鄂C9号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两车均由竹溪县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施救并维修。鄂C9号车经定损为7448元(含施救费500元),鄂C9号车定损为8633元(含施救费500元),两车维修费总计17081元。竹溪县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完毕后向十堰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开具了17081元的电子发票。
该事故车辆原为王某的家庭自用车,2022年4月6日所有权变更为十堰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车牌号同步变更。经申请,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保单的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车更改为公路客运车,却因工作失误将商业险保单的使用性质错误地更改为“企业非营业用车”(实际应为客运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支付了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款项拒绝赔付,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需向十堰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5081元(总损失17081元减去已付的2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投保车辆时务必核对保单细节,避免“小失误”酿成大损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暴露了企业常忽略的“致命细节”——保单信息必须与实际完全一致,否则可能被保险公司钻空子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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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教训1:保险公司犯错,企业不用“背锅”
本案中,车辆明明是客运公司用于拉客的营运车辆,但保险公司自己批改保单时出错,把商业险的使用性质写成“企业非营业用车”。出事后,保险公司竟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声称“车辆拉客不符合投保性质”。法院直接戳穿:这是你们自己的工作失误!企业不用为保险公司的错误买单。
企业风险提示:投保或变更车辆信息时,务必逐字核对保单。重点检查“使用性质”(是自用、拉客还是货运)、“被保险人名称”等关键字段。收到保单后别急着收起来,花5分钟对照实际用途确认——如果写错,立即要求保险公司更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
关键教训2:维修费“差价”可能暗藏陷阱
保险公司曾辩称“定损金额应为15081元而非17081元”,试图少赔2000元。但法院根据维修公司的结算单、发票等证据,认定损失金额无误。
企业风险提示:车辆出险后,第一时间保存维修清单、发票和定损单。如果保险公司压低定损金额,别轻易妥协——让维修厂书面说明维修项目和费用依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记住:口头承诺不作数,一切以书面证据为准! -
关键教训3:车辆用途变更必须“双保险”
本案中,交强险的使用性质改对了(公路客运车),但商业险却改错。这种“一半对一半错”的情况,正是企业最容易踩的坑。
企业风险提示:车辆用途变更(如从自用转为营运)时,不仅要通知保险公司,还要确认所有险种(交强险、商业险等)同步更新。操作步骤:- 变更前书面申请,写明“请同步修改所有保单的使用性质”;
- 变更后索要新保单,重点核对“使用性质”字段;
- 定期抽查(建议每季度),避免保险公司遗漏。
一句话总结:保险公司自己填错的保单,不能当“甩锅”借口!企业只要证据齐全、用途真实,法院一定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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