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中“介绍人”实为公司员工时企业须承担劳务费责任-孝感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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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3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孝感某泓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武汉某建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武汉某建公司不得转包工程。2020年8月,汤某介绍赖某到武汉某建公司承建的工地做防水注浆,口头约定每根注浆针18元。赖某带领班组施工后,项目部管理员杨某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
- 2020年8-12月完成13598根注浆针,劳务费244764元已付清;
- 2021年1-3月完成7026根注浆针,劳务费126468元未支付(杨某签字确认);
- 赖某主张2021年5月还完成约1700根注浆针,但无签字凭证。
武汉某建公司通过财务向汤某转账“注浆款”,汤某再转给赖某(未赚差价)。后因赖某多次催款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另查明,孝感某泓公司应付武汉某建公司的工程尾款240余万元,但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冻结总额远超未付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 武汉某建有限公司支付赖某劳务费126468元;
- 驳回赖某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孝感某泓公司、汤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三招避免“代人背锅”
这个案子表面是“谁该付钱”的纠纷,实则暴露了施工企业最易踩的三大管理陷阱。很多老板以为“让熟人介绍工人能省事”,却不知可能埋下大雷:
陷阱一:把“公司员工”当“中间人”,稀里糊涂背债务
汤某自称只是“介绍人”,但法院认定他是武汉某建公司项目部员工——因为他:
- 管理工地安全;
- 用公司账户报销差旅费;
- 转账备注“注浆款”且未加价。
血泪教训:只要工人干活、考勤、付款都通过你的人,法院就会认定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介绍!
✅ 防范锦囊: - 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签劳动合同,明确写清岗位职责;
- 禁止用个人账户收付工程款,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备注“XX项目劳务费”;
- 工人进场前签《用工确认书》,写明“本人受XX公司直接管理”。
陷阱二:口头约定+手写单据=“钱算不清”
赖某主张的1700根注浆针没拿到钱,就因只有自己说,没有签字确认。而126468元能要回,全靠杨某签的《领款单》。
血泪教训:工人干了多少活,必须当天签字确认!微信聊天、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基本没用。
✅ 防范锦囊:
- 每日施工量用纸质三联单(工人、班组长、项目部各执一联),双方签字;
- 拍照留存现场视频,重点拍工人工作画面+计数过程;
- 每月汇总签字单,作为付款唯一依据。
陷阱三:发包方以为“钱已付清”就能免责?大错特错!
孝感某泓公司差点被拉进官司,就因工程款被冻结但未及时公告。法院明确:只要欠付工程款,发包方就要在欠款范围内担责(本案因钱被冻光才免责)。
✅ 防范锦囊:
- 发包方每月核对付款凭证,保留完整支付记录;
- 发现承包方被起诉,立即发函告知所有法院“工程款已付超95%”;
- 在工地公示栏张贴《工程款支付进度表》,避免工人误以为“发包方欠钱”。
关键提醒:施工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
❌ 让包工头“全权处理”工人事务 → 变相承认转包(合同禁止!)
❌ 用现金支付“省事” → 无法证明付款事实
记住:工人找你要钱时,第一句必须是“请出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单”。
四、征和律所助力企业筑牢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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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仅作风险提示,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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