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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应由公司担责-荆门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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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287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6月23日,荆门某公司向张某甲借款,由张某乙具体经办,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甲现金大写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借期壹个月(6.19-7.18)。"张某乙于借款人处签名,荆门某公司盖章确认。同日,按照荆门某公司指使,张某甲将2000000元汇入龚某银行账户。次日,张某甲将1000000元汇入龚某银行账户。

2017年10月18日,经结算,张某乙向张某甲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甲现金大写壹佰伍拾捌万陆仟伍佰伍拾伍元整(1586525元)。2017.10.18以后按年息6.15计息(银行息)。附件原2015年6月23日借条原借条作废。"张某乙签字确认。该借条内容现均划线涂抹。

2019年7月15日,经结算,张某乙向张某甲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甲现金壹佰零捌万肆仟元整(1084000.00元)按年息6.15银行息计息。"张某乙签字确认。该借条后附:"原件已收回。彭某。2021.7.19。"

2021年7月15日,经结算,张某乙向张某甲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张某乙(身份证号码:XXX),于2015年6月23日向张某甲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00),用于经营。截止2019年7月15日仍欠款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元整(小写:¥1084000.00),借款利息为年率6.15%。截止今日,本人共欠张某甲本金人民币壹佰零捌万肆仟元整(小写:¥1084000.00),利息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贰元整(小写:¥133332.00),合计欠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柒仟叁佰叁拾贰元整,小写:¥1217332.00。张某甲多次催要,因本人目前资金困难,本人定于2022年7月15日前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本金的利息仍按年率6.15%计算。"

另查明,张某甲提交了《荆门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明细》载明:荆门某公司清偿完毕了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的利息105000元,并于2016年2月3日向其偿还本金2000000元,调整利率冲减本金349000元,以房抵利息款257152元,于2019年7月15日向其偿还本金65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荆门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0945.2元、利息389899.78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15%的标准支付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借款风险防范指南:别让"经办人"变成"背锅侠"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即使员工在借条上签名,最终责任也由公司承担。法院明确指出,张某乙作为荆门某公司工作人员,其借款及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必须"买单",张某乙个人无需担责。

但对企业更致命的是:法院没有简单认可双方多次结算确认的欠款金额!虽然张某甲和张某乙在2017年、2019年、2021年三次更换借条,最终确认欠款121万余元,但法院仍依法重新核算,将原本主张的108万元本金大幅核减至32万元。原因有二:

  1. "利滚利"不被认可:企业多次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俗称"利滚利"),但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本案中,法院因"借条中未有关于利息计入本金的约定"而拒绝支持,直接导致本金大幅缩水。

  2. 利率超标要"打折":虽然双方约定年利率6.15%看似合理,但前期实际按月利率3.5%(年化42%)计算,远超当时法律允许的36%上限。法院依法将超出部分抵扣本金,导致最终欠款金额大幅低于双方确认数额。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公章即责任",签字不等于个人担责

2. "多次换条"反而埋雷

3. 转账到私人账户等于"自找麻烦"

实用建议:企业借款"三必须"原则

特别提醒:2020年8月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14.8%)。超出部分不仅不受保护,还可能导致整个合同被认定为"高利贷"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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