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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保险公估结果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荆门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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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1)鄂08民终2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7月30日,湖北某东汽车减振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东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祥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总保险金额5873万余元的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间至2020年8月1日。合同特别约定:暴雨造成的损失需扣除30%免赔额,且存货必须放置于15厘米以上垫板,否则水深低于15厘米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2020年6月28日,钟祥市暴雨导致某东公司设备及存货受损。报案后,双方与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7月1日签订三方委托合同,共同委托该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理算。2020年8月17日,中衡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仅为9199.83元。某东公司认为实际损失高达数百万元(如一台设备维修费就达14500元),遂起诉要求某财险公司赔偿500万元。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估报告由双方共同委托出具,某东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估程序违法或结论错误,仅凭维修发票等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公估结果。最终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赔偿款9199.83元,驳回某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企业对保险公估结果有异议时,必须提供“硬核证据”证明程序违法或结论错误,否则法院将直接采信公估报告。

本案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三大误区:

  1. “我觉得损失大,公估就不准”
    某东公司主张损失“几百万”,但仅提供一张14500元的维修发票。法院指出:发票本身不能证明设备损坏与暴雨的关联性(比如是否因日常使用损坏?)。企业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暴雨现场照片、维修清单注明“暴雨导致”、专业机构检测报告等,才能证明损失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

  2. “保险公司指定公估公司,肯定有猫腻”
    某东公司声称某财险公司“串通”公估机构,理由是:公估费由保险公司支付、双方曾有合作。但法院明确:《保险法》规定公估费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不构成利益关联;且三方共同签订委托合同,程序合法有效。企业若怀疑公估不公,需提供录音、邮件等实证(如公估人员承认造假),而非主观推测。

  3. “我不配合公估,法院会支持我重做鉴定”
    某东公司曾驱逐公估人员、拒绝配合复勘,后又要求法院启动司法鉴定。法院强调:企业无故阻挠公估,等于主动放弃举证权利;若想推翻公估报告,必须先证明其“明显依据不足”(如公估方法违反行业标准),而非简单说“金额太低”。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选机构时“留一手”:委托公估前,要求保险公司提供3家以上备选机构清单,共同签字确认选择过程。避免口头约定,所有沟通留存书面记录。
查勘时“全程盯”:公估人员现场勘查时,企业代表必须全程参与,对不认可的记录当场书面提出异议(例:“此处存货未放垫板,但实际高度超15厘米,要求重新测量”),并由双方签字。
留证据“三步走”

小提醒:很多企业以为“保险公司财大气粗,打官司肯定赢”,但本案显示——法律只认证据,不认感觉。某东公司因证据薄弱,500万索赔最终缩水到9千余元,还倒贴4.6万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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