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院外购药费用应获赔付 - 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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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鄂0582民初2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5月12日,罗某在某保险公司当阳市支公司购买《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款)》,保险期间1年,自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该保险合同约定: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等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100%比例赔付,年度免赔额1万元。此后罗某续保该保险至2024年5月12日止。2019年4月26日续保时,保险名称变更为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但保险公司称续保后不再交付新合同,以首次合同条款为准。
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罗某因肝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医生处方在院外药店(如国药控股湖北某药房有限公司、某控股宜昌有限公司万达大药房)购买药品,包括“泰圣奇”“阿某利珠单抗注射液”等,共计支付182770元。医院出院记录均载明其使用了这些药品进行治疗(如“行泰圣奇免疫+贝伐珠单抗靶向方案治疗”),医嘱要求继续用药。罗某于2023年5月31日因脑出血死亡。其家属卢某(妻子)、罗某(父亲)、黄某(母亲)、罗某(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院外购药费用,但被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药品费”仅限于医院药房购买,院外药店购药不属于赔付范围。
法院判决结果:某保险公司当阳市支公司需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18277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本案核心观点很明确:保险公司若未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内容”充分提示说明,法院将认定该条款无效,必须赔付合理费用。通俗来说,就是企业不能“藏猫腻”——合同里写一堆小字规则却不告诉客户,出事了想用这些规则拒赔,法院可不认账!
对企业(尤其是保险、金融等常使用格式合同的行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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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免责条款”当普通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将“药品费仅限医院药房购买”视为普通条款,但法院认为这实际是“限责条款”(变相减少赔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条款必须像贴“大红标签”一样明确提示客户:比如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确认,甚至口头解释。如果只是塞在厚厚合同里,客户没注意,出了纠纷企业就得认栽。 -
续保≠自动免责:
很多企业觉得“客户续保多年,肯定懂规则”。但本案中,罗某虽是保险公司员工,法院仍强调:提示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客户身份或经验免除。企业续保时若修改条款(如将“药品费”范围缩小),必须重新提醒客户注意变化,否则新条款可能无效。建议:每次续保发送短信/邮件,用一句话标出关键变动(如“本次续保药品费范围调整为仅限医院药房,请确认”)。 -
保留“已提示”证据:
保险公司败诉关键在于拿不出“已向罗某说明院外购药不赔”的证据。企业日常操作中,务必留痕:- 电子投保:设置强制阅读弹窗,要求客户勾选“已理解免责条款”;
- 纸质合同:让客户在免责页手写“本人已知晓”并签名;
- 电话销售:全程录音存档。
没有证据=没提示,纠纷中法院直接判企业输。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文字游戏”,企业想规避风险,就得把规则摊开讲明白。否则客户真遇到困难(比如癌症患者急需救命药),法院会毫不犹豫站到弱势方一边。定期自查合同条款,重点标注“什么不赔”,主动告知客户——这不仅是防风险,更是赢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