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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微信承诺代公司还款可能承担个人责任-鄂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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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704民初21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0月17日,湖北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为由向鄂州市某街道某某村十六组借款,鄂州市某街道某某村十六组通过童某的银行账户向龚某汇款30万元。同日,鄂州市某街道某某村十六组与湖北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年利息按13%计算,到期还本付息。

2023年,湖北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鄂州市某街道某某村出具借款单一份,确认向鄂州市某街道某某村十六组借款30万元,利息自2017年后一直未计付。龚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借款单处签名,并加盖湖北某用品有限公司公章。

2025年1月13日,湖北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向鄂州市某街道某某村十六组的法律顾问程某通过微信发送文字图片,表示"关于我公司2016年10月17日向贵小组借款30万元一事...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项目做起来,代公司去偿还这笔借款"。该回复尾处加盖湖北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处"龚某"的名字系打印字体。

法院判决湖北某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州市某街道某某村十六组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一条微信可能让老板背上百万债务! 这是本案给我们最震撼的警示。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借款纠纷,但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龚某个人也要还钱,原因就在于他发的那条微信——"代公司去偿还这笔借款"。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公司借钱公司还,跟我个人有什么关系?"但法律不是这么简单!《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有人(包括公司老板)向债主表示"我来还",而债主没有拒绝,那么这个人就要和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企业必须注意的3个致命细节:

  1. "代公司还"是个人责任的"死亡承诺"
    龚某在微信中说"代公司去偿还",这5个字直接把自己从"公司代表"变成了"个人债务人"。企业老板在与债权人沟通时,千万别说"我个人负责""我来还"这类话,应该说"公司会履行义务"。简单一句话,可能让个人房产、存款都面临被查封风险。

  2. 微信聊天记录就是法庭证据
    很多人以为微信聊天不算数,但本案中法院直接采信了龚某的微信截图。现在手机聊天记录、语音消息、朋友圈都可能成为法庭证据。重要商务沟通一定要通过正式渠道(比如盖公章的函件),避免在微信里做实质性承诺。

  3. 个人账户收公司钱=给个人责任埋雷
    本案30万借款直接打到龚某个人账户,这本身就增加了个人责任风险。企业必须严格公私账户分开,公司收款必须进入对公账户。用个人账户收公司钱,不仅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还可能被税务部门追责。

给企业主的实用建议:

企业经营中,老板的每句话、每个签字都可能是"法律炸弹"。本案中龚某本意可能是安抚债权人,却无意中把自己推入债务深渊。建议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火墙":重要对外沟通前,多问一句"这话会不会让我个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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