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说明不足将承担理赔责任-鄂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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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04民初9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月8日,陈某在某某保险鄂州支公司购买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金额为130000元;2020年5月1日,又购买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A1款),保险金额为60000元。上述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陈某,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彭某。保险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但原位癌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2024年8月9日,彭某前往武汉某大人民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双肺结节。同月12日,彭某住院治疗。同月19日,武汉某大人民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载明"病理诊断:冰冻后石蜡1.(左上肺结节)肺原位癌,镜下最大径约0.8cm。此报告供临床医师参考"。同月23日,彭某出院时,《出院记录》载明"出院诊断:1.左肺上叶恶性肿瘤2.血脂异常3.肝囊肿4.单纯性肾囊肿"。
出院后彭某向某某保险鄂州支公司索赔。某某保险鄂州支公司基于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赔付38000元(按轻症处理),认为彭某所患为原位癌,不属于重大疾病。彭某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保险金152000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保险鄂州支公司向彭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52000元;彭某可豁免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A1款)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的"倒霉事",实则是给我们所有企业敲响的警钟。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在合同里写上"免责条款"就万事大吉,却不知如果没做好这一步,这些条款可能就是废纸一张!
核心问题出在哪?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对"原位癌不理赔"这个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虽然让客户签了合同,但没有用客户能听懂的方式解释清楚"原位癌不算重大疾病"这个关键限制。
企业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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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客户"盲签"合同
很多企业让客户签合同时,只是简单说"请仔细阅读",然后塞过去几十页密密麻麻的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有电子投保书,但法院认为这只是证明客户"知道有这个条款",没证明客户"真正理解"。
正确做法: 对关键免责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要用加粗大字+通俗解释写在合同显眼处。比如"注意:原位癌(一种早期癌变,尚未扩散)不在保障范围内,具体可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最好让客户手写"我已理解该条款"并签字。 -
医学/专业术语要"翻译"成大白话
本案中"原位癌"这个医学术语成了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病理报告写了"原位癌"就不赔,但法院认为应以临床医生的最终诊断"恶性肿瘤"为准。
正确做法: 在合同里直接定义专业术语。比如"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肺癌、胃癌等,但原位癌除外)",并附上通俗例子:"原位癌如同皮肤表面的浅伤口,未深入组织,不属于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 -
别只盯着"病理报告",要关注最终诊断
保险公司机械地以病理报告中的"原位癌"拒赔,却忽略了出院记录明确写着"左肺上叶恶性肿瘤"。法院认为病理报告只是参考,最终应以临床诊断为准。
正确做法: 设立理赔审核双人复核制,对医学诊断存在疑问时,主动联系医院确认,而不是直接拒赔。保留与客户沟通的完整记录,避免"一刀切"处理。 -
电子投保更要留痕
现在很多企业用APP、小程序卖产品,但电子签约容易"留痕不足"。本案中保险公司有电子投保记录,但无法证明当时向客户解释了免责条款。
正确做法: 在电子投保流程中增加"强制阅读"环节(比如必须滚动看完免责条款才能点"同意"),对关键条款设置问答确认(如"请问原位癌是否在保障范围内?A是 B否"),并保存客户操作日志。
给企业的真心话:
合同不是"防火墙",而是"沟通桥"。很多企业把合同当成推卸责任的工具,却忘了它本质是建立信任的载体。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当初花5分钟向客户解释清楚"原位癌"的含义,后续15万多元的理赔和声誉损失本可避免。记住:对免责条款说明越充分,企业未来越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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