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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螺栓断裂致人受伤 案看企业如何防范产品责任风险-当阳产品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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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262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甲与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乙系父子关系。2014年至2017年期间,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向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螺栓。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处购买前述螺栓用于生产水泥电杆,并将部分产品销售给湖北省某电力公司,交货地点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交货地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为十堰巨某电力集团竹山分公司,具体施工单位为四川省南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3日,案外人朱某在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时因连接水泥电杆的螺栓断裂致伤。朱某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191天,花去医疗费159219.22元。2015年7月25日,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十堰巨某电力集团竹山分公司、四川省南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就朱某受伤事故进行协商,达成《朱某受伤事故初步协商处理意见》。初步意见为,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因电杆连接螺栓质量不合格所引起无异议,由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付朱某先期费用80000元。宋某在前述处理意见上签署"签收人宋某"字样。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对电杆连接螺栓进行检测,2015年7月31日,该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试样材质为水泥电杆法兰连接螺栓(M20×90、M22×100),检查结论:M20和M22螺栓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M20螺栓公称直径不符合标准要求;M20和M22螺母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M22螺栓楔负荷试验不合格;M20螺栓的硬度值不满足螺栓4.8强度等级的硬度要求;M22螺栓的硬度值不满足螺栓6.8强度等级的硬度要求。十堰巨某电力集团竹山分公司委托机械工业通用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电杆连接螺栓进行检测,2016年1月27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产品名称:双头螺柱、六角螺母;数量:4套;型号规格:M20×90、M20;产品表面处理:镀锌;委托单位:巨某电力集团竹山分公司;生产单位:华某水泥制品公司;检测结论:双头螺柱M20×90,螺纹通均合格,螺纹止均不合格;六角螺母M20,螺纹通1个不合格,其余均合格;螺纹止均不合格。

2016年8月3日,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十堰巨某电力集团竹山分公司、四川省南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约定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朱某经济损失274220元(含医疗费159219.22元)。截止2016年8月4日,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完毕。

2019年2月21日,经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主张,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当阳市两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当阳市华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螺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90000元整。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对以上因买卖合同纠纷达成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于当日履行赔付义务。

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系宋某独资经营,宋某经常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与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往来。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邯某紧固件门市采购过螺栓。后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宋某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宋某连带赔偿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74220元。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执行完毕后,向一审法院起诉邯某紧固件门市等,要求赔偿损失,一审驳回其请求。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邯某紧固件门市、李某赔偿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74220元,但驳回了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要求邯郸市峰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螺栓断裂致人受伤"案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防范课。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螺栓质量问题,背后却隐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案件的核心在于:当销售商能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链,证明问题产品来源于特定供应商时,可以成功向供应商追偿

为什么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一审败诉,二审却赢了呢?关键就在于"证据链":

  1. 完整记录赢得胜诉:当阳市洛某有限公司提供了2015年5月6日从邯某紧固件门市购买2979套M20×90螺栓的销售附表,同时提供了5月8日将同型号、同数量螺栓销售给湖北神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这种"进货-销售"的无缝衔接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让法院确信问题螺栓就是来源于邯某紧固件门市。

  2. 单一渠道成为关键:洛某公司证明在该期间内,该型号螺栓只从邯某紧固件门市采购,没有其他进货渠道。而邯某紧固件门市无法证明洛某公司有其他进货来源,最终承担了败诉后果。

  3. 时间衔接很重要:采购时间(5月6日)与事故发生时间(7月23日)相隔仅两个多月,极可能是同一批次产品,这个时间关联性大大增强了证据的说服力。

  4. 公司成立时间影响责任:二审法院认定邯郸市峰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而问题螺栓是5月6日采购的,所以不承担责任。这提醒我们,追偿时必须确认供应商当时的经营状态。

对企业而言,这起案件带来以下风险防范启示:

1. 交易单据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救命稻草"
很多中小企业觉得"不就是个送货单嘛,随便写写就行",但本案告诉我们,规范的交易单据可能是日后维权的关键。单据上必须明确写明:

2. 电子记录同样重要
本案中,宋某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反而成为不利因素。建议:

3. 不要轻易在事故现场签字
宋某在《朱某受伤事故初步协商处理意见》上签字确认"螺栓质量不合格",对后续追偿造成障碍。遇到产品质量事故:

4. 供应商管理要有"证据意识"

5. 问题产品要"留一手"
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封存问题产品并做证据保全。本案中因没有保留断裂螺栓实物,导致举证困难。建议:

很多企业主问我:"平时交易那么多,每笔都要这么规范吗?"答案是肯定的。就像本案中,洛某公司之所以能胜诉,正是因为它从2014年就开始保留规范的交易记录。一时的"嫌麻烦",可能带来百万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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