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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项目,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应城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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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981民初17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月17日被告应城项目部成立,其股东为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2014年5月29日被告应城项目部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以全体股东个人的名义向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元,其中第三人蔡某借款300万元,第三人杨某借款100万元,第三人何某借款100万元,并以被告应城项目部价值1000万元的商铺作为抵押。2014年6月9日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向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借据。2014年6月10日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分别向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本公司(或个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4年6月10日向应城市合玉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壹佰万元,壹佰万元期限壹拾贰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9日。郑重声明:该借款真实用途为东方佳苑项目部流动资金。并承诺遵守借款合同约定,如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或个人)负责。声明人(借款人):蔡某、杨某、何某,2014年6月10日"的三份"借款用途声明"。同日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签订了一份"房屋所有权抵押协议",约定: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以被告应城项目部一期1#、2#楼一楼商铺作为向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的抵押担保。同日,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分别签订了编号为YCHTF-JK2014020、YCHTF-JK2014021、YCHTF-JK2014022的三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蔡某、杨某、何某分别向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期限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月利率25%,每月的9日结息,借款仅用于东方佳苑项目部流动资金。同日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应城工商银行分别向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支付了3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转账支票。同日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将借来的50000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应城项目部后,被告应城项目部向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转款175000元作为预先利息。此后,被告应城项目部于2014年7月10日,同年8月22日,9月23日向原告共计支付了525000元利息。2017年10月10日被告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城项目部,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及原投资人蔡建权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及投资人蔡建权退出被告应城项目部,被告应城项目部由被告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接管。2019年5月8日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项目部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确定2014年6月10日第三人蔡某、杨某、何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共计5000000元,实际用于开发应城东方佳苑楼盘一直未还,截止2018年12月9日其欠本息10000000元,该欠款本息由被告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以坐落于应城市东方佳苑的商品房及门店抵还原告借款本息。"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协议履行其返还义务。

法院判决: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应城某玉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4825000元及利息(以482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同样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核心观点:

  1. "借名借款"不等于"借名免责":虽然借款是以蔡某等三人个人名义借的,但他们出具了"借款用途声明",明确表示借款用于项目部流动资金,且款项一到账就转给了项目部,法院认定实际借款人是项目部/公司。

  2. 分支机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总公司)承担。本案中,应城项目部是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债务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3. 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项目部借款当天就支付了175000元"利息",这属于"砍头息",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只有482.5万元,而不是500万元。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1. 避免"借名借款":不要让员工或股东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如果确实需要,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并保留好资金流向证据。本案中,正是因为有股东会决议、借款用途声明等证据,法院才认定实际借款人是项目部。

  2. 规范借款操作,拒绝"砍头息":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法律不认可。企业借款时要警惕这种操作,实际收到多少才算借了多少钱。本案中,仅仅因为预先支付了17.5万元"利息",本金就从500万降到了482.5万。

  3. 分支机构管理要规范: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因接管了项目部,就要承担项目部的债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要规范管理,最好对分支机构的融资行为进行授权管理。

  4. 债务转移要三方确认:本案中,2019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将债务从个人转移到了公司,因有三方签字确认,法院认定债务转移有效。企业进行债务转移时,必须确保三方(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债权人)都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5. 关注利率上限:本案中约定月利率25‰(即2.5%)被法院调整为2%,因为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上限。企业借款时要注意利率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否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主认为"钱是员工个人借的,跟我公司没关系",这是大错特错!只要能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法院就会认定公司是实际借款人。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虽然表面是个人借款,但因为有明确证据证明用于公司项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作为企业,无论是借钱还是被借钱,都要规范操作、保留证据、注意法律风险。一份看似简单的借款合同,可能暗藏巨大风险,稍有不慎就会让企业背上沉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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