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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包工程需谨慎,实际施工人行为可能引发连带责任-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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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10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0年5月25日,长丰某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长丰某淮公司向东某公司"杨庙镇十井村整村推进工程"供应混凝土,C15单价250元/立方米、C25单价270元/立方米。合同由汤某签字并加盖东某公司合同专用章。

东某公司中标杨庙镇十井村整村推进项目第9、10标段后,转包给汤某施工,汤某是实际施工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有多人(包括谢某、刘某、黄某等)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供货,单价与原合同不符(C15为270元/立方米,C25单价在290-385元/立方米之间)。2016年1月5日,汤某与长丰某淮公司对账确认:截至2015年2月17日共欠516224.5元。

长丰某淮公司起诉要求东某公司和汤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东某公司辩称汤某无授权且已过诉讼时效;汤某辩称应仲裁而非诉讼。法院认定:东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需承担责任;汤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具有代理权限;诉讼时效因持续催收而中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

判决结果:东某公司和汤某连带支付长丰某淮公司欠款516224.5元及违约金(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风险防范指南:三招避免"替人买单"

这个案例就像"老板把活包给亲戚做,结果亲戚赊账跑路,债主找老板要钱"的现实版。安徽东某公司把工程转包给汤某这个"无资质个人",结果汤某签的合同、确认的欠款,法院都判东某公司一起还!企业千万别踩这三个坑:

1. 别让"合同章"变成"定时炸弹"
东某公司以为"盖章只是走流程",结果汤某拿着盖章合同赊购混凝土,公司直接背锅。
正确做法

2. 别当"甩手掌柜",分包≠脱责
东某公司转包后当"甩手掌柜",导致谢某、刘某等人随意签字确认高价混凝土,最终多付近70万元货款。
正确做法

3. 催款要"留痕",别让时效成摆设
汤某辩称"超过3年时效",但长丰某淮公司用手机通话记录证明一直在催收,法院认定时效中断。
正确做法

额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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