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劳动关系争议时间不计算-长丰行政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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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
案号:(2020)皖0121行初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8月17日,周某驾驶车辆在送货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2019年8月15日,周某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合肥中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1月28日,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周某与合肥中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向周某直接送达,于2019年12月10日向合肥中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合肥中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签收。2019年12月23日,周某向长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长丰县人社局认定周某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已超过一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合肥中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8日,长丰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合肥中某有限公司与周某不构成劳动关系。周某不服上诉,2020年6月30日,合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长丰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实际上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三、案件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说的是一件很常见的工伤事故,但背后藏着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很多人以为,员工受伤后必须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就"过期作废"了。但实际情况是,如果员工和企业因为"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打起了官司(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那么打官司的这段时间是不计入1年申请期限的!
在本案中,周某2018年8月17日受伤,2019年12月23日才申请工伤认定,表面上看已经超过了1年期限。但关键点在于:他在2019年8月15日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来公司又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法院,整个过程一直持续到2020年6月才结束。所以,从2019年8月15日到2020年6月30日这段时间,不应该算在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里。这么一算,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实际上还在有效期内。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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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了就没事了"的想法很危险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超过1年没申请工伤认定就"安全"了,但如果期间有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或诉讼,实际期限可能还没到。人社局不能简单以"超过1年"为由拒绝受理,法院也会支持员工的诉求。 -
劳动关系模糊是重大隐患
本案中,企业与员工之间连"是不是劳动关系"都要通过仲裁和诉讼来确认,说明用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如果企业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保,就不会陷入这种被动局面。 -
拖延处理可能适得其反
有些企业遇到工伤事故后,故意不申报、不配合,以为能拖过1年期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申报。如果企业不申报,员工自己申报时即使超过1年,只要能证明是因劳动关系争议耽误的,人社局仍应受理。
给企业的实用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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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要规范,合同要签好:无论是全职员工还是临时工,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要存在"口头约定""不签合同省事"的想法,这只会埋下更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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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要及时处理: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必须在30天内向当地人社局申报工伤。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拖延不报,否则不仅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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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要早解决:如果对劳动关系有疑问,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确认,但不要故意拖延。在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材料不全,应配合补充,而不是消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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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保存完整: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都能证明劳动关系,企业应系统归档至少2年,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及时提供。
现实中,很多企业因为用工不规范,等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等到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走完一两年的诉讼程序,企业不仅要承担工伤赔偿,还可能因未及时参保面临额外罚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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