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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劳动关系争议时间不计算-长丰行政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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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
案号:(2020)皖0121行初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8月17日,周某驾驶车辆在送货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2019年8月15日,周某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合肥中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1月28日,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周某与合肥中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向周某直接送达,于2019年12月10日向合肥中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合肥中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签收。2019年12月23日,周某向长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长丰县人社局认定周某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已超过一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合肥中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8日,长丰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合肥中某有限公司与周某不构成劳动关系。周某不服上诉,2020年6月30日,合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长丰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实际上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三、案件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说的是一件很常见的工伤事故,但背后藏着一个企业经常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很多人以为,员工受伤后必须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就"过期作废"了。但实际情况是,如果员工和企业因为"到底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打起了官司(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那么打官司的这段时间是不计入1年申请期限的!

在本案中,周某2018年8月17日受伤,2019年12月23日才申请工伤认定,表面上看已经超过了1年期限。但关键点在于:他在2019年8月15日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来公司又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法院,整个过程一直持续到2020年6月才结束。所以,从2019年8月15日到2020年6月30日这段时间,不应该算在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里。这么一算,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实际上还在有效期内。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1. "时间过了就没事了"的想法很危险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超过1年没申请工伤认定就"安全"了,但如果期间有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或诉讼,实际期限可能还没到。人社局不能简单以"超过1年"为由拒绝受理,法院也会支持员工的诉求。

  2. 劳动关系模糊是重大隐患
    本案中,企业与员工之间连"是不是劳动关系"都要通过仲裁和诉讼来确认,说明用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如果企业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保,就不会陷入这种被动局面。

  3. 拖延处理可能适得其反
    有些企业遇到工伤事故后,故意不申报、不配合,以为能拖过1年期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申报。如果企业不申报,员工自己申报时即使超过1年,只要能证明是因劳动关系争议耽误的,人社局仍应受理。

给企业的实用防范建议:

现实中,很多企业因为用工不规范,等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等到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走完一两年的诉讼程序,企业不仅要承担工伤赔偿,还可能因未及时参保面临额外罚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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