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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部分车辆非承保对象拒赔合理施救费-太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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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民终195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8月,太和某公司为车辆皖K9××/皖K××型自卸半挂车在中国某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国某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DA A20223412000015××××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22日0时0分起至2023年9月21日24时0分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23552元,太和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险费。2023年9月11日2时许,刘某欢驾驶皖K9××半挂牵引车(皖K××自卸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丘县新安集镇张楼村路段时,碰撞住李某军停放在道路外西侧的无号牌重型货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欢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太和某公司对案涉车辆的损失自行委托进行鉴定,经安徽智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皖K9××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10377.61元,花费评估费用5000元。后中国某公司对上述评估结论不服,申请对案涉车辆的损失金额进行重新评估。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双方选择安徽同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经安徽同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皖K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23年9月11日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92602元,评估费用6800元,该部分评估费用由中国某公司先行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中国某公司赔付太和某公司车辆损失92602元及施救费10000元,共计102602元;驳回太和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表面看是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为1万元施救费"较劲",实则揭示了企业在保险理赔中常踩的"坑"。保险公司上诉时说:"无号牌货车不是我们保的,凭什么让我赔它的施救费?"还质疑"你连施救里程都没提供,谁知道这1万元是不是真花了?"但法院最终还是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为什么?

关键点一:施救是一体的,不能"挑着赔"
事故现场,主车和挂车连在一起,第三方的无牌货车也被撞了。这时候施救队不可能先拆车再分别报价——就像救护车不会说"只救伤员的左腿不救右腿"。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施救费是一体的,保险公司不能以"部分车辆不在保单上"为由拒赔。对企业来说,投保时要特别注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很重要!本案中太和某公司正是因为买了这个险种,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方车辆的施救费。很多企业只保自己的车,一旦撞了别人的东西(比如本案的无牌货车),就得自己掏腰包赔施救费。

关键点二:一张发票就能证明施救费真实发生
保险公司总爱说"你得证明施救费合理",要求企业提供施救里程、施救方案等细节。但本案中,太和某公司只提交了1万元施救费发票,法院就认定费用真实发生。因为根据保险法,只要施救是必要的、合理的,保险公司就该赔。对企业而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索要正规施救发票是关键!不需要纠结"10公里该收500还是800",只要发票真实,金额不过分离谱(比如拖10公里要10万),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给企业的3条实操建议:

  1. 保单要"配齐":除了车损险,务必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建议200万以上)。像本案中第三方的无牌货车,虽然没保险,但它的损失和施救费都可以通过你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2. 发票是"护身符":事故现场先拍照取证,再叫正规施救单位,务必索要带公章的施救费发票。无需保留施救单、里程表照片等繁琐材料,一张发票就能守住你的权益。
  3. 别信"小便宜":有些企业为省保费不买第三者险,或找私人施救队(开不了票)。本案中若太和某公司没买第三者险,1万元施救费就得自掏;若没正规发票,可能连9万多车损都赔不到。

记住:保险是"事后救命钱",不是"平时省钱工具"。花小钱配全险种,留好关键证据,才能让保险真正发挥"保护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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