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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回购协议陷阱:公司代替股东支付回购款需谨慎-南陵公司增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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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增资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1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4月6日,南陵县某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创投公司”)与罗某、安徽某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仁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某融创投公司向某仁公司增资1000万元。2017年4月21日,某融创投公司支付500万元,2017年6月1日支付100万元。但某融创投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仅为隐名股东。2018年6月30日,某融创投公司与罗某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罗某回购股权,回购价款600万元加利息,由某仁公司代替罗某支付。某仁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后,因资金紧张,双方将第二批付款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仍未支付,某融创投公司起诉。

法院判决:罗某和某仁公司共同支付某融创投公司投资款本金400万元、利息65.2万元;罗某支付违约金(按LPR利率四倍计算)和律师费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股权回购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暴露出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公司代替股东付钱,看似省事,实则暗藏大风险!

举个接地气的例子

就像你借朋友10万元,约定“让朋友的公司代还”。如果公司傻乎乎签了字,结果朋友跑了,公司就得自己掏钱——可公司钱是大家的,其他股东能答应吗?法院肯定说:“不行!公司不能当冤种!”

结尾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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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已按司法文书惯例隐去,如“南陵县信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化为“南陵县某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喜安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化为“安徽某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