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回购协议陷阱:公司代替股东支付回购款需谨慎-南陵公司增资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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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增资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1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4月6日,南陵县某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创投公司”)与罗某、安徽某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仁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某融创投公司向某仁公司增资1000万元。2017年4月21日,某融创投公司支付500万元,2017年6月1日支付100万元。但某融创投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仅为隐名股东。2018年6月30日,某融创投公司与罗某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罗某回购股权,回购价款600万元加利息,由某仁公司代替罗某支付。某仁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后,因资金紧张,双方将第二批付款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仍未支付,某融创投公司起诉。
法院判决:罗某和某仁公司共同支付某融创投公司投资款本金400万元、利息65.2万元;罗某支付违约金(按LPR利率四倍计算)和律师费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股权回购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暴露出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公司代替股东付钱,看似省事,实则暗藏大风险!
- 为什么某仁公司要“背锅”?
某融创投公司和罗某签了回购协议,约定“某仁公司代替罗某付钱”。乍一看,公司只是“代付”,但法院发现:某仁公司不仅盖章确认,还主动写了《延迟付款说明》《承诺函》,等于把自己变成了“付款人”。更危险的是,如果公司真把钱付了,却没从罗某那里追回来,就相当于变相掏空公司资产——这违反了《公司法》禁止“随意减资”的规定,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 企业该怎么做?
- 分清“谁的债务谁负责”:
股东个人的股权回购债务,必须由股东自己承担!公司可以帮忙“过账”,但协议必须写清楚:“公司代付后,有权向股东全额追偿”。像本案中,某仁公司没约定追偿权,结果自己成了“冤大头”。 - 别让公司“越权担保”:
公司盖章前要开股东会,明确写入“本次代付不视为公司债务,不影响注册资本”。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变相减资”,协议可能无效,公司还得赔钱! - 隐名股东要早“转正”:
某融创投公司投了钱却没登记为股东,只能算“隐名股东”,维权时处处被动。企业接受投资后,务必30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避免股权归属扯皮。
- 分清“谁的债务谁负责”:
举个接地气的例子:
就像你借朋友10万元,约定“让朋友的公司代还”。如果公司傻乎乎签了字,结果朋友跑了,公司就得自己掏钱——可公司钱是大家的,其他股东能答应吗?法院肯定说:“不行!公司不能当冤种!”
结尾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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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已按司法文书惯例隐去,如“南陵县信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化为“南陵县某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喜安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化为“安徽某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