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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及时确认工作量要担责-南陵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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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3民初290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南陵县某公司因承租了张某的场地需要平整,遂请张某帮忙联系挖机,张某经人介绍联系原告何某。2022年5月15日,何某来到工作场地并与经营部商定劳务费为240元/小时。

2022年5月15日16:37分,张某将挖机作业现场拍视频发给胡某配偶陶某。同日19:42,何某与张某添加微信好友,何某将当日工作时长"7:20到11点20,12点到5:30今天一起9小时30分"发放给张某。

2022年5月17日12:38、12:51,张某将挖机作业现场拍视频发给陶某。同日21:18,何某给张某发微信信息,载明"昨天时间7点到11点下午12点到6点共10小时今天7点到11点20下午12点20到5点共9小时"。

2022年5月18日7:50,张某将挖机作业现场拍视频发给陶某。次日凌晨00:25,何某给张某发微信信息,载明"7:30到12:3012:50到5点10分共计9小时20分"。

2022年5月19日,张某将挖机作业现场拍视频发给陶某,陶某未回复。次日22:31,何某给张某发微信信息,载明"昨天上午7点到11点30下午1点到5点共计8小时30分"。

2022年5月20日7:42,张某将挖机作业现场拍视频发给陶某,陶某未回复。同日22:34分,何某给张某发微信信息,载明"今天上午7:10分到10点50下午12点30分到7点共计10小时10分""以上共计56小时30分"。

2022年5月24日23:32,张某将挖机总时长通过微信告知陶某。

2023年3月2日,因何某催要挖机款,胡某支付何某5000元。后因南陵县某公司未能支付剩余劳务工资,何某遂要求张某根据其微信发送的时间填写了六份《挖掘机工作台班签证单》,并注明"证明人:张某"。

法院最终判决:南陵县某公司需支付何某劳务工资8560元及利息(以856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同时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收到工作量信息后不吭声,等于默认认可"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必须由我指定的人签字确认才有效,其他人说了不算。"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现实没那么简单!

南陵县某公司就是这样想的,他们认为张某只是个中间人,无权确认工作量。可是,当张某一次次把挖机现场视频和工作时长发给老板的配偶陶某,陶某看了却不说话,这在法律上就相当于默认接受了这些工作量。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

  1. "沉默是金"不适用商业合作:收到工作量信息后,如果发现有问题却不及时提出异议,时间一长,法院很可能认定你已经接受了这个工作量。就像本案中,陶某收到信息后一直不回复,最后法院就认为这是默认。

  2. 中间人可能变成"代理人":企业让张某帮忙联系挖机、发送现场情况,虽然没明确授权他确认工作量,但他的行为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企业不能简单地说"这不关我事"就推卸责任。

  3. 微信记录就是铁证:何某每天通过微信记录工作时间,这些看似普通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成了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而企业方面拿不出相反证据,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在商业合作中,"眼不见为净"的心态很危险,"收到不回复"的习惯更危险!及时确认、及时反馈,才能避免"哑巴吃黄连"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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