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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和充分证据,即使货物用在大工程上也难要回货款-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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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42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汤池金泉大道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严某实际施工。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再将工程款支付给严某。2017年3月,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向庐江县汤池金泉大道工程供应道路水泥涵管,但未与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严某签定书面合同。2018年1月31日,周某向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出具结算清单一份,结算清单中载明:计242700元,截止2018.1.31,2018.2.13付16万.情况属实.周某。2019年1月3日,徐某银向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出具结算清单一份,结算清单中载明:总款545130,付21万,下欠335130,证明人:徐某银。结算清单中的周某与徐某银均是严某雇佣的案涉工程现场材料员。已付货款210000元系严某向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支付的。

另查明,庐江兴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严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20天内支付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335130元货款及利息;但驳回了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对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只能向严某个人要钱,不能向工程中标的大公司要钱。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普通货款纠纷,却暴露了企业交易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致命风险:以为货物用在了大工程上,就一定能向工程中标单位要回货款。结果呢?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白白送了价值54万多元的水泥涵管,最终只能找实际施工人严某讨债,而严某个人的还款能力远不如大公司。

为什么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告错了对象?

  1. "没签合同"是最大败笔
    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只和严某口头约定,没和安徽兴某公司签任何书面合同。法律上有个重要原则叫"合同相对性"——就像你借给朋友钱,只能找朋友要,不能找用这笔钱的人要。法院认定,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是和严某发生交易,而不是和安徽兴某公司。

  2. "以为发票就是护身符"是严重误区
    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以为开了发票、由安徽兴某公司的子公司收了发票,就能证明和大公司有交易。但法院明确指出: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买卖关系成立!根据最高法规定,如果对方不认账,你还得提供送货单、签收单等直接证据。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拿不出这些关键证据,自然败诉。

  3. "挂靠工程"让风险加倍
    现实中很多工程存在"中标单位挂名、实际施工人干活"的情况。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送货时没搞清:自己到底是和安徽兴某公司交易,还是只和严某个人交易?结果货送出去了,却找不到"正主"要钱。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交易必签书面合同,哪怕只是一张纸
不要觉得"都是熟人""工程很大不会赖账"就省略合同。合同必须写明:和谁交易(盖公章!)、供应什么、多少钱、谁来签收、何时付款。如果是工程供货,一定要明确写"甲方是工程中标单位"并加盖其公章,不能只写"项目部"。

送货签收必须"见章见人"
货送到工地后,要求对方授权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并注明"系XX公司项目部员工"。最好让对方加盖项目部章(注意:项目部章需有公司授权才有效)。每月定期对账,让对方书面确认欠款金额。

警惕"大公司光环",核实真实交易对象
接到工程订单时,先查清楚:

血泪教训总结: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如果当初做了这三件事,结局会完全不同——
1️⃣ 与安徽兴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盖章;
2️⃣ 让安徽兴某公司指定人员签收货物;
3️⃣ 要求货款从安徽兴某公司账户支付。

可惜没有如果。企业经营中,一个疏忽就可能让几十万货款打水漂。别等钱要不回来才想起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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