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原法定代表人借款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即需担责-含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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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6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郭某系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19日,郭某为开发"迎宾首府"楼盘向凌某借款50万元,但因凌某是公职人员不便直接出面,便通过其嫂子黄某的账户转账:凌某先将50万元汇入黄某账户,黄某再转给郭某指定的公司会计周某账户(另一债权人林某也以同样方式借出50万元,郭某合并出具100万元借条)。一年后到期,双方重新结算,郭某确认尚欠凌某本金50万元及利息9.28万元,合计59.28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5%,2020年1月31日后停息。2020年3月25日,含山某鑫公司在该合同担保人处盖章,新任法定代表人闻某签字,承诺为郭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月9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郭某向凌某等17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此外,凌某于2020年1月22日直接向该公司"迎宾首府"账户支付2万元购房款。
2020年11月,含山某鑫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凌某向管理人申报61.28万元债权(59.28万元保证债权+2万元购房款),但管理人以"主债务真实性无法查明"为由全部拒绝。凌某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其对该公司享有61.28万元债权,管理人需全额认定。
三、核心观点:三招避开"担保变废纸"陷阱
1. 股东会决议≠担保安全,程序细节决定生死
本案中,含山某鑫公司股东会虽通过了担保决议,但风险早已埋下:郭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名义借款却让公司担保,且资金先打入会计周某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公户。法院最终认可担保效力,关键在于两点:
- 股东会签字真实:4名股东全部签署决议,明确约定"以借款合同盖章为准";
- 公司主动确认债务:新法人闻某在《借款合同》担保栏亲自签字盖章,等于向债权人"承诺兜底"。
企业警示:
✓ 对外担保必须"三同步":股东会决议+书面担保合同+公司公章
✓ 严禁用员工个人账户收付公司资金!本案若周某账户无流水记录,凌某的50万元可能直接"消失"
2. "借名借款"要留铁证,否则破产时血本无归
凌某因身份特殊,让嫂子黄某当"名义出借人",极易被质疑债权真实性。但她靠三份关键证据逆转局面:
- 黄某银行流水显示"50万元来自凌某";
- 证人汪某证明"凌某和林某因公职身份才借名";
- 郭某在17人债权人名单中亲笔确认欠凌某59.28万元。
企业警示:
✓ 员工/高管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写明"实际出资人"
✓ 破产前突击补签文件?法院:郭某在《借款合同》倒签2018年日期被识破,靠后续股东会决议才救回债权
3. 破产管理人说"查不清"?你有权要说法
管理人拒绝认定债权时仅写"主债务无法查明",法院直接驳回:公司破产后,管理人接管全部资料,却拿不出反证就是失职!
企业警示:
✓ 作为债务人:破产前必须规范财务档案,避免管理人"真查不清"
✓ 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附上《债务确认书》+转账凭证+担保文件,别等破产才补证据
企业风控实操建议
- 担保红线:股东借款担保必须经无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本案郭某自己参会投票,险些无效)
- 资金防火墙:公司项目借款一律打入对公账户,备注"XX项目融资款",杜绝个人账户经手
- 利率安全线:合同写明"年化不超过24%"(本案初始月息3%超法定上限,后续调整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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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郭某、凌某、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名称已按规范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