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收了押金不退,总公司也得一起还钱-新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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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主,您可能觉得“分公司是独立运营的,出了事跟我总公司没关系”。但最近这个真实案例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一家商场的分公司收了商户1万多元押金,关门跑路后,法院直接判总公司掏钱。今天我就用大白话讲清楚:为什么企业设分公司时,必须管好“小弟”的行为,否则老板自己可能被坑惨。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754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还原法院查明内容):
2023年4月30日,商户向某和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签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23年5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向某要交1万元质保金和3000元保证金,等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全额退回来。向某当场交了钱——2023年4月21日交了1万元质保金,5月1日和6月13日又分两次交了3000元保证金(收据上都盖着分公司合同章)。
结果商场只开到2024年1月就突然倒闭,2024年4月29日,对方在微信里直接喊话:“明天上午8点前不搬走的商品,我们自己处理了!”向某只好5月1日清空店铺。但押金13000元一分没退,人也找不到了。
判决结果:
法院二话不说,判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和它的总公司——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一起把13000元押金退给向某,10天内必须到账!
三、核心观点:分公司“闯祸”,总公司兜底是铁律!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地方在哪?分公司不是“挡箭牌”!
- 很多人以为:“分公司自己收钱自己花,亏了就让它破产,关我总公司什么事?”
- 但《民法典》早写明白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合同、收押金,产生的债务先用分公司财产还;不够还的部分,总公司必须补上! 说白了,总公司就是分公司的“人质”。
- 本案中,分公司关门跑路,财产早就没了,法院直接让总公司掏钱。老板刘某在郑州坐办公室,莫名其妙背上1万多债务,就因为没管好新郑这个“小分队”。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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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乱盖”=债务炸弹
分公司随便盖合同章收钱(比如本案的质保金、保证金),看似是分公司行为,其实等于总公司亲手签的字。建议: 总公司必须统一管理分公司印章,收钱条款要提前审核——别等法院判决书下来才哭! -
“人走茶凉”不等于债务消失
本案中分公司负责人李某辩称:“超市倒闭后的事我全不知道”,但法院根本不买账。分公司员工离职、门店关闭,债务照样追到总公司头上。建议: 分公司停业前,必须清算债务并书面通知所有商户,留好证据。 -
“躲着不见”让风险翻倍
总公司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全程不露面(法院传票都不接),结果直接被判全额担责。如果出庭解释下经营困难,说不定能分期还钱,现在反而要立刻掏现金+付诉讼费。建议: 涉诉后别装死,专业律师介入还能争取协商空间。
一句话总结: 设分公司不是“开小号”,而是给总公司套上“连体裤”——小弟惹祸,大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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