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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企业需自担风险 - 新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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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212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内容):
1、事故发生情况:2023年11月29日09时11分许,被告赵某驾驶豫A8**小型轿车,行驶至新郑市路由东往西行驶时,与第三人边某驾驶的豫某**小型新能源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新郑市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新未售未登记注册的商品车(一汽奔腾轿车)严重受损。
2、责任划分情况:赵某负全部责任;边某无责任。
3、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及保险情况:赵某驾驶的豫A8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南某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该车在某某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限额100万)和承运人责任保险。边某驾驶的豫某号车在某某保险郑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4、鉴定情况:经法院委托评估,事故造成车辆维修损失18796元、车辆贬值损失153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
5、原告提交了车辆合格证,证明该车为符合出厂标准的全新商品车。
6、某某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提交保险条款,证明合同明确约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赔项目",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另查明,四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判决结果: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为何要警惕"贬值损失"?

关键结论:保险公司不赔车辆贬值损失,企业可能自己兜底!
本案中,某甲公司卖的新车被撞坏,维修费不到2万,但更惨的是——车子作为"全新商品车"的身价直接跌了1万5!保险公司为啥不赔这笔钱?因为保险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赔项。法院也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说法,最后这笔钱只能让肇事司机赵某自己掏。

企业最容易踩的3个坑:

  1. "全险"不等于"全赔"
    很多企业以为买了"商业三责险+交强险"就高枕无忧,但保险合同里藏着"免责条款":像车辆贬值、停运损失这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赔。本案中某甲公司的商品车刚下生产线就被撞,贬值损失占总损失近40%,但保险公司一分不认。

  2. 商品车风险远超想象
    汽车销售企业要特别注意:展厅里待售的新车、运输途中的商品车,一旦出事故,贬值损失可能比维修费还高!因为消费者看到"事故车",哪怕修好了也不愿买原价。本案新车制造日期是2023年11月2日,事故发生在11月29日,仅27天就因事故贬值15%,损失全由企业承担。

  3. 责任人可能"赔不起"
    虽然法院判赵某赔1万5,但如果他是个普通司机,拿不出钱怎么办?企业只能干瞪眼。类似案件中,不少企业最终因责任人无赔偿能力,贬值损失彻底打水漂。

企业自救3招:
签保险合同时多问一句
别只看保额!重点查合同里的"免责条款",直接问保险公司:"商品车贬值损失能不能保?" 如果不能,考虑加购"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新增设备损失险"(部分保险公司提供)。

商品车管理要"留痕"

合同里提前"堵漏洞"
如果是租赁车辆(如本案河南某乙公司把车租给赵某运营),合同必须写明:"驾驶员造成商品车贬值的,由承租方全额赔偿"。避免像本案中,法院因"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有过错",直接免除了其责任。

案例启示:商品车不是普通财产!企业卖的是"全新"价值,事故后哪怕修好,消费者心理抵触会让车价"骨折"。保险公司不兜底的部分,就是企业必须自己筑墙防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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