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大庆做建材生意的张某某找到我,一坐下就掏出一沓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语气里满是无奈:货送到了化工厂,发票也开给了公司,可对接的人签了字,现在两边都推,不知道该找谁要钱。
这笔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的纠纷已经拖了一年多,对接人和公司互相踢皮球,他不知道下一步该往哪走。
大庆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的案情经过
张某某经营的某物资经销处在大庆做建材生意,2024年10月,任某某联系采购一批无缝管和角钢,总价款约7万元,要求把货物直接送到绥化市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后续由公司安排付款。2024年10月底,经销处按要求送货到场,对方签收后,经销处于11月初按任某某提供的信息,给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了对应发票。
可货款迟迟没到账,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找任某某催要,任某某一开始说公司走流程慢,后来干脆说自己只是公司的设备主管,是受公司指派采购的,货款应该找公司要。
张某某又联系某化工有限公司,对方一会儿说经营困难,一会儿说财务离职正在核对,一直拖着不给。2025年11月,张某某带着员工上门催款,让任某某补签了一份购货合同,任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但货款还是没着落。
大庆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的律师函策略
结合目前的证据和情况,我建议先向某化工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现阶段的第一目标有两个:一是固定买卖关系及欠付货款的事实,明确责任主体;二是正式催告并中断诉讼时效,为后续维权保留充分的时间和证据空间。
发函前我会梳理全部交易材料,包括送货凭证、发票、沟通记录、补签的购货合同等,在律师函中明确列明交易经过、欠付金额及法律依据,指明某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实际买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函件中会明确告知对方,收到函件后的合理期限内可就付款事宜沟通,若未予回应,我将根据授权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发函后的走向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对方回应并就付款方案沟通,我可根据对方实际情况协助协商合理的履行方案;二是对方仍不回应,此时律师函及送达凭证可作为正式催告的证据,固定相关事实,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法律要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若采购人员受公司指派购买货物,且货物由公司实际接收使用,相应付款责任由公司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即便没有盖公章,只要货物已交付且对方接收,买卖关系也可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卖方按约定交付货物后,买方有义务及时支付对应货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可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
在这类对接人以个人名义签字、事后主张是职务行为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分不清到底该找谁要钱。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 主体资格:行为人是否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般可通过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
- 职权范围:行为是否属于行为人在单位的岗位职责范围,或者是否有单位的明确授权。
- 名义要件:行为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比如交易时是否告知对方是代表公司采购。
- 利益归属:行为产生的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比如货物是否由单位接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通常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
常见问题
对方说采购人员是职务行为,我只能找公司要钱吗?
如果采购人员是受公司指派,且货物由公司实际接收、使用,相应付款责任一般由公司承担,你可以优先向公司主张货款。如果有证据证明采购人员自愿承担债务,也可以同时向其主张。
没有盖公司公章的买卖合同,能证明买卖关系吗?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比如卖方已经交付了货物,买方也实际接收了,即便合同没有盖公章,买卖关系也可以依法成立,双方都要受相关约定约束。
发律师函的费用是多少?
征和律师函的服务费用为490元,包含文书撰写、送达跟进及后续基础咨询服务。
发律师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以律师函方式正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主张权利的法定方式之一,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函件及送达凭证可作为证据使用。
行动建议
如果你也遇到大庆地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对接方与公司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建议先整理好送货凭证、沟通记录、发票等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证据灭失或时效经过。你可以选择征和律师函服务,仅需490元,支持线上办理,最快3小时出函,服务覆盖全国,帮你固定催告证据、明确责任主体。
本文改编自公开裁判文书,相关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类似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