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现场负责人确认施工量后企业需承担付款责任-仙桃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5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柯某杰系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与武汉某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2023年12月,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柯某杰联系当地水电工人就该工程增补一层和三层卫生间进行施工,柯某杰遂找到杨某伍承接该工程,并移交其临时聘请的现场负责人詹某负责现场事宜。装修过程中,由杨某伍召集工人施工并制作了人工出勤表和材料送货单,詹某在清点了施工人数后在表上签字确认施工人数无误。柯某杰将人工出勤表和材料送货单报送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后,因该公司仅同意按照审定价格16000元结算,双方因此未达成一致。
杨某伍制作的材料汇总单上载明材料退货497元。柯某杰在答辩状中认可其于2023年12月9日收到3笔送货单凭证,于2024年2月7日收到杨某伍发送的送货单和人工统计表所记载金额共计36245.4元。柯某杰一审提交的2023年12月9日两份送货单凭证上有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詹某的签字。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杨某伍劳务费27650元,但驳回了材料款等其他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杨某伍劳务费27650元、材料款8595.4元,合计36245.4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企业委托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文件上签字确认后,企业很可能要为此"买单"。
简单来说,就是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派了詹某当现场负责人,詹某在杨某伍制作的出勤表上签字确认了工人数和工作量。后来公司觉得价格太高想少给钱,但法院认为:既然你们公司派的人签字认可了,那就应该按这个价格付钱。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材料款的问题。杨某伍把材料送货单交给了柯某杰(也是公司员工),但后来拿不回来了。一审时因为没有原始单据,法院没支持材料款。但二审发现柯某杰自己承认收到过这些单据,而且金额对得上,最终判决公司要付材料款。
对企业来说,这里有三点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1. 现场负责人的签字就是"公司的签字"
很多企业觉得"只是个现场工人签字,不算数",但法律上不是这样。只要你派的人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了工作量或材料,公司就要认账。所以,一定要明确告知现场负责人哪些能签、哪些不能签,最好有书面授权范围。
2. 不要随便收人家的单据不给凭证
柯某杰收了杨某伍的送货单却不给收据,结果在法庭上说不清是不是已经付过钱了。企业员工收到任何材料单、结算单,都应该当场开具收据,注明"仅作签收,不代表认可金额",避免日后说不清。
3. 想少付钱?拿证据来说话
公司说"审计价格只有16000元",但拿不出靠谱的审计报告,法院当然不认。如果对施工量或价格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并保留证据,比如拍照记录现场、做书面说明让对方签字确认,而不是等到打官司时才说"我觉得不合理"。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大公司不怕打官司",但看看这个案子:一审输了要付27650元,二审输了反而要付36245.4元,还多赔了诉讼费!更麻烦的是,如果拖着不付,还要加倍支付利息。小疏忽可能带来大损失,规范管理才是真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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