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后仍可主张工程款-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7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松滋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分别如下:
一、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一标段门楼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11月15日,松滋某公司(发包人)与武汉某公司(承包人)签订荆州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一标段门楼工程合同约定,由武汉某公司承建包含碧桂园小区大门处门楼、含基础等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主体以及幕墙等外立面装饰等工程,工期为2020年11月15日至12月16日,合同价款暂定为298325.65元(含税);工程完(竣)工检测且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5%,并在初审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区域初审造价的90%,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双方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一日起计。
2021年8月31日,松滋某公司出具荆州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一标段门楼工程完工证明,确认该工程2020年11月15日开工,12月16日完工。
武汉某公司向松滋某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表载明,本期已完成工程造价298325.65元,当期工程款支付比例为80%,金额为238660.52元。武汉某公司、松滋某公司项目管理部、湖北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一项目部均在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松滋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支付工程款238660.52元。
二、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三标段交通设施工程合同
2021年,松滋某公司(发包人)与武汉某公司(承包人)签订荆州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三标段交通设施工程合同约定,由武汉某公司承建15#-21#楼、23#、25#、26#楼(共10栋)周边室外、地下室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示线和车位线划线、标识标牌、地下车库找平层及固化地坪、地下出入口坡道地坪及相关配套的交通设施,工期为2021年7月8日至12月20日,合同暂定价款为1041000元(含税);约定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在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完工资料完成移交并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申请付款时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填报付款资料,并提供有效的发票请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通过验收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松滋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支付工程款170680元、11月26日支付300000元、12月14日支付267166.57元、2024年2月5日支付60000元、3月14日支付27953.43元,以上合计825800元。
2023年1月4日,武汉某公司向松滋某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表载明,本期已完成工程造价118691.79元,至上期累计已完成工程造价922308.21元,至本期累计已完成工程造价1041000元,当期工程款支付比例为80%,本期应付工程款金额为94953.43元,武汉某公司、松滋某公司项目管理部、湖北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荆州松滋交投碧桂园建设工程(地块二)项目监理部均在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023年6月19日,武汉某公司报送荆州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三标段交通设施工程合同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移交确认表载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8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
三、松滋碧桂园一标段电缆沟工程施工合同
2021年,松滋某公司(发包人)还就荆州松滋碧桂园一标段电缆沟工程,包括对绿植的转移、园林道路的切割开槽、电井侧壁的开孔、管沟的开挖、预埋管敷设、浇筑包管混凝土、回填土、余土外运和相关恢复等工程与武汉某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合同暂定含税价款为78000元,在工程各阶段完(竣)工检测且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75%,并在初审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该部分工程区域初审造价的80%,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一日起计。但松滋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021年12月31日,武汉某公司向松滋某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表载明,已完成工程造价66836.33元,当期工程款支付比例为70%,应付工程款46785.43元,武汉某公司、松滋某公司项目管理部、湖北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一项目部均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023年1月18日,松滋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6785.43元。
2023年6月1日,武汉某公司报送荆州松滋碧桂园一标段电缆沟工程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移交确认表载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
法院判决结果:松滋某公司需向武汉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87915.22元,并分别以三部分欠款为基数(59665.13元、208200元、20050.09元),从质保期届满次日起按3.45%-3.65%的年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点:建设工程合同即使没有双方签字盖章,但只要工程已经实际履行并被确认,施工方依然可以合法要回工程款。松滋某公司曾以"合同未签字盖章"和"对方没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但法院全部驳回了这些理由。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揭示了三大常见"坑",大家一定要警惕:
1. "口头约定"或"未签字合同"陷阱
本案中,电缆沟工程合同双方都没签字,但武汉某公司通过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完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工程已实际完成,法院照样支持了付款请求。但千万别学对方抱侥幸心理!现实中更多企业因缺乏书面证据吃了大亏。建议:无论项目多小,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双方签字盖章;如果紧急开工,至少保留微信记录、邮件、施工日志等能证明双方合意的证据。
2. "先开票后付款"的错误认知
松滋某公司辩称"对方没开发票,所以不用付钱",法院直接指出:开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现实中很多企业用这个理由拖延付款,结果像本案一样不仅要付本金,还得额外支付利息和诉讼费。建议:财务人员要分清主次义务,合同没特别约定"先票后款"的,收到工程款申请后应及时付款;如确需发票,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付款以收到合规发票为前提"。
3. 质保金超期不退的"隐形损失"
本案中三份合同质保期均为2年,但松滋某公司到期后仍拖欠款项。法院不仅判付本金,还从质保期满次日计算利息(年利率3.45%-3.65%),算下来多花了近万元。建议:建立工程款台账,对每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时间节点设提醒;质保期满后立即发函催款,避免像本案原告拖到2025年才起诉,白白损失多年利息。
特别提醒:建设工程领域最容易栽跟头的五个细节——
✅ 合同必须双方签字盖章(电子签章也行)
✅ 工程变更要签补充协议,别只靠口头说
✅ 每次付款都要留凭证(银行回单比现金收据更有效)
✅ 质保期结束前30天主动联系对方验收
✅ 遇到拖欠别硬扛,超过3个月就该启动法律程序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原告从2022年12月就该收钱,却拖到2025年才起诉,虽然赢了官司,但本可多收的12.4%违约金(原告原诉求)因证据不足没被支持,这就是不懂法律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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