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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员工生活区办公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工伤-松滋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松滋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案号:(2024)鄂10行终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登记成立后开发并经营松滋洈水伍家滩水电站,地址位于松滋市镇花园村。受害人程某自2006年11月至2022年3月在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浙江人,且常年不在松滋,后该公司一直由程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协调。又因程某及其妻付某均在该公司工作,二人遂一直在该公司二楼居住生活(程某自己的住房位于松滋市洈水镇集镇)。

2022年3月2日,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发电状态。当日15时50分许,程某在该公司二楼一套间内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事发时,除程某外,还有其妻付某及黄某平在现场。该二楼套间为二间房屋,靠外面的一间置有一张办公桌,其上放有台式电脑等物品,靠里面的一间置有一张床及电视柜等物品。程某发病死亡现场在该套间外面的一间房屋内。

2022年3月16日,付某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3月29日,松滋市人社局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因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与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松滋市人社局遂于2022年3月29日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2022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鄂1087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程某于2006年11月22日至2022年3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鄂10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判决。2023年3月24日,付某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松滋市人社局决定从2023年4月3日起恢复对程某的工伤认定程序。2023年5月26日,松滋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伤。

同时查明,2021年11月28日,程某因病前往华中某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行股动脉人工血管搭桥术(双侧腹股沟)。2021年12月14日,程某出院,其出院诊断病情为:1.下肢缺血;2.腹主动脉瘤;3.腹主动脉夹层;4.胸主动脉瘤;5.主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后状态;6.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7.髂动脉瘤伴夹层。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程某出院当天即返回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二楼居住,直至其突发疾病死亡。

另查明,证人黄某平出具了三份证言,分别是:(一)付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黄某平于2022年3月7日自书的证明,载明"我当天(2022年3月2日)下午3时40分左右提前到单位准备上夜班,大概3时50分左右到二楼程某办公室商量相关工作事宜,4时左右程某说他今天中午还没有吃药,准备起身吃药时突然说话模糊……"(二)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新于2022年3月17日向黄某平取证时,其陈述"2022年3月2日15时55分左右,我和程某的妻子付某在程某宿舍聊天,突然他身体就抽了一下,紧接着就紧咬舌头,四肢僵硬,整个人摔倒在地……"(三)松滋市人社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黄某平调查时,其陈述"2022年3月2日我上夜班,时间是3月2日18时至3月3日早上6时。因为单位有事,我15时40分左右就到了公司,然后到办公楼二楼找程某商量值班工作事宜,15时50分左右,他爱人付某也到了办公室,程某跟我们说今天水位较低,发电机组可以晚点开,接着说中午还没有吃药,准备起身去拿药,就突然倒在了椅子上……"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撤销了松滋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调查。但二审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后,认定程某事故时的生活区可视为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改判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确认程某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员工在生活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作岗位"?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想:"员工在宿舍里发病,这明显不是工作场所,肯定不算工伤啊!"但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法院经过实地查看发现:程某作为公司管理负责人,虽然事发地点在生活区,但该区域距离生产区不足百米,可以查看生产监控,且事发时程某正在和同事黄某平讨论"发电机组可以晚点开"等具体工作事宜。因此,法院认为程某的住宿区应视为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工作岗位"不等于固定办公桌
    尤其对管理人员、外勤人员、24小时待命岗位,不能简单以物理区域划分。只要员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即使是宿舍、家里、路上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本案中,程某的床边有办公桌、电脑,明显是工作生活一体化。

  2. 别轻信"长期患病就不算突发"
    有企业认为"程某有7种严重疾病,早就该病倒了,不算突发"。但法院明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突发疾病"包括所有疾病,无论之前是否患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死亡,就应认定为工伤。

  3. 举证责任在企业,不是人社局
    法律规定:当员工家属认为是工伤而企业不认可时,举证责任在企业!本案中,松滋市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无法证明程某当时不在工作状态,最终败诉。很多企业吃亏就吃亏在"我以为不是工伤",却拿不出证据。

企业防范指南
明确岗位工作范围:对可能在生活区工作的管理人员,书面约定工作区域、工作方式,避免模糊地带。
建立工作过程留痕机制:要求员工通过微信、邮件等记录工作沟通,这些将成为关键证据。
重视员工健康状况: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员工,及时评估岗位适配性,必要时调整工作内容并留存书面记录。
别等出事才补救:本案中公司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现场图片因与"是否在工作"无关未被采信。企业应提前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而非事后补证。

很多老板说"现在当企业主太难了,员工在宿舍发病都要算工伤"。其实法律不是在偏袒员工,而是要求企业用现代管理思维看待工作形态。随着远程办公普及,"工作场所"的边界必然越来越模糊。企业只有主动适应这种变化,才能避免类似本案的百万级工伤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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