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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无法仅凭未参加诉讼撤销原判决-宜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宜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号:(2020)鄂0684民撤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5月(无具体签订日期)宜城某狮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范某签订一份《宜城市某狮流水镇襄南农场农光互补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作内容,按照某狮公司要求,清除某狮电站区域内全部杂草等杂物。2、结算方式,全部费用40000元。3、违约责任,(1)如范某违约,某狮公司有权扣除相应款项,(2)由于范某原因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范某负责,如造成某狮公司损失的,某狮公司有权向范某追索。范生国于2018年5月2日至5月8日在陈某承包鱼塘相邻的东边太阳能电板区域山坡地使用了1500桶草甘磷和二甲四氯化学农药除草。由于用药期间连续降暴雨,雨水混合药水从其施药的山坡泄下,流进了陈某承包的66亩鱼塘。事后2018年5月9日鱼塘内的鱼开始死亡,鱼死亡持续近1个月。2018年6月19日,宜城市环境保护局接到陈某投诉以后,于次日安排环境监察大队何某、胡某等相关人员会同某狮公司宜城项目部负责人金某到陈某鱼塘现场核实,并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关于陈某鱼塘污染前期调查情况说明:现场勘察鱼塘面积约65亩,鱼塘周边有鱼死亡存在,陈某反映:2018年5月初,某狮公司请人打农药除草1个星期,其后几天下雨,雨水混入农药顺着沟渠汇入鱼塘。5月9日开始出现死鱼,死鱼的现象持续1个月左右,大约死鱼60000斤左右,期间陈某多次找某狮公司请求解决,某狮公司金某现场承认某狮公司使用了农药,并承诺会将此事向某狮公司高层汇报后协调妥善解决。当时,宜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了范生国,范生国承认打了6天药,打的是草甘膦和二甲四氯化学农药共计1500桶,使用农药土地为580亩地,截止到2018年6月20日没有签订合同,也未支付工钱。2018年7月16日宜城市水产局出具了《关于堰塘水产养殖产量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堰塘混养一般以鲢、鳙滤食性鱼类为主,搭配投放草鱼、鲫鱼、鲤鱼、鳊鲂等少量吃食性鱼类,投放比例为8:2,即鲢、鳙鱼类80%,吃食性鱼类占20%,该模式亩产量为500公斤左右。2018年8月2日宜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出鉴定书,认定草甘膦和二甲四氯除草剂的药液混合雨水流入了鱼塘,对鱼塘中的水质产生了污染,造成鱼类死亡。

2018年8月27日,陈某向法院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狮公司赔偿其鱼塘损失330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追加范某参加诉讼,并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狮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某损失180000元。

2019年9月10日,某狮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范某赔偿其损失184630元。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范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某狮公司损失182000元。

范某认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范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不成立,因为原判决只是要求某狮公司赔偿陈某损失,并未直接侵害范某的民事权益,范某不能仅因未参加他人诉讼就要求撤销原判决。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第三人不能仅因未参加他人诉讼就被允许撤销原判决。这是许多企业老板经常误解的一个法律点。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想:"这个案子跟我有关系,法院为什么不通知我参加?判决结果导致我要赔钱,我当然可以要求撤销这个判决。"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

法院明确指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的主文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结果"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在本案中,原判决只是要求某狮公司赔偿陈某,根本没提到范某要赔钱,所以范某的权益不是被原判决直接侵害的,而是被后来某狮公司起诉他时侵害的。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有三点重要启示:

  1. 外包业务要签订规范合同并保留证据
    某狮公司之所以能向范某追偿,就是因为他们有那份除草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于范某原因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由范某负责"。如果某狮公司没有签合同或者合同条款不明确,他们就很难向范某追偿了。企业对外包业务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责任划分。

  2. 不要误以为可以轻易推翻不利判决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觉得自己"冤",就能推翻法院判决。但法律对撤销判决有严格限制。就像本案中,范某认为法院没让他参加诉讼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但法院认为这不足以撤销原判。企业要重视一审程序,及时主张权利,不要寄希望于事后撤销判决。

  3. 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合同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某狮公司先赔偿了陈某,然后依据合同向范某追偿并获得支持。这说明,作为发包方,即使对外承担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关系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关键是合同要签好,证据要留全。

特别提醒:当企业作为发包方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这样的条款,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即使企业先对外赔偿了,也可以依据合同向实际责任人追偿,避免自己成为最终买单人。

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关键是要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一份好的合同,能在关键时刻为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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