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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收货人变更未书面通知,其他员工签收有效!未开发票不能拒付货款 - 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长丰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10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合肥某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合肥某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丰县某耘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耘公司为某圩公司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合同中指定"郑某坤"为收货签收人,约定货款按月结算,每月20日对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货款的70%,墙体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5%,外墙脚手架拆除后两个月内付清余款。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的供货,均由郑某坤签字确认,供货总额为744793.4元。2018年6月后,郑某坤调离工地,供货由某圩公司另一工作人员"黄某"签字确认,供货总额为170554.85元。某圩公司称郑某坤调离后指派"郑某"签收,但未提供书面变更通知。2019年2月27日,某圩公司在某耘公司"供应金额汇总表"上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由黄某签字确认总供货金额915348.25元。截至2019年10月21日,某圩公司共付款71万元。

某耘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外墙脚手架于2018年12月拆除,按合同约定某圩公司应在2019年2月底前付清全部货款。某圩公司未否认脚手架拆除时间。

法院最终判决:某圩公司应支付某耘公司货款2053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驳回某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两个重大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高度警惕:

风险点一:收货人员变更管理混乱,导致货款纠纷

本案中,某圩公司最大的失误在于:指定的收货人郑某坤调离后,虽然声称指派了"郑某"接替,但既未与供应商某耘公司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也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已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当黄某(同样是某圩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供货单出现时,某圩公司想否认这部分供货,却因为黄某确系其工地工作人员,且后续汇总表还加盖了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而败诉。

给企业的建议:

风险点二:拿"未开发票"当挡箭牌,拒付货款吃大亏

某圩公司上诉时还提出:"合同约定付款前要开发票,某耘公司没开足发票,所以我可以拒付货款"。但法院明确指出:开具发票只是从合同义务,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付款这一主合同义务的理由。更讽刺的是,某圩公司此前支付的71万元货款中,某耘公司也没开发票,某圩公司却照付不误,这等于自己打脸。

给企业的建议:

特别提醒: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按银行利率3倍计算利息",法院认为过高可调整为2倍。这意味着,企业拖延付款不仅躲不掉责任,还可能因合同条款不规范而承担额外成本!

总结教训:
企业签合同时往往只关注价格和付款时间,却忽略了收货流程、人员变更、发票管理等"小细节"。但正是这些细节,在纠纷发生时可能成为致命伤。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执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规范管理,尤其是人员变动和结算确认这类关键节点。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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