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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未开发票导致工程款被拒付 - 颍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颍上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6民初17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订购人(甲方)颍上县某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供货人(乙方)合肥某特斯有限公司签订《十里原乡艺术馆、样板房及户外软装项目采购安装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艺术馆、样板房及户外软装项目,合同总价2555564元(其中艺术馆980000元,样板房1575564元)。合同规定:

  1. 签合同后10天内甲方付30%定金;
  2. 发货前付至60%;
  3. 安装完成验收后付至95%;
  4. 质保金5%两年后付清;
  5. 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付款申请及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付

2019年9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户外软装采购160000元。
2019年10月9日,合肥某特斯有限公司提交验收单,经颍上县某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签字确认艺术馆部分验收合格,已付588000元,申请支付剩余343000元。
因颍上县某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样板房未能建设,样板房部分软装未履行。
到开庭时,合肥某特斯有限公司仅提供了343000元的付款申请,未提供其他款项的发票;颍上县某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认可343000元欠款。

法院判决结果

  1. 颍上县某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合肥某特斯有限公司提供的343000元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该款;
  2. 驳回其他全部请求(包括56万元工程款中的剩余部分、违约金、设计费、交通费等)。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守住的“三道关”
这个案子看似是“甲方欠钱不付”,实则是乙方自己把钱“挡”在了门外。法院只支持了34.3万元,其他50多万全泡汤,原因很简单:合同白纸黑字写了“不开发票不付款”,但乙方偏偏没开发票

很多老板觉得:“发票晚点开没事,反正活干完了!” 但法院判决告诉你:合同条款不是摆设。本案中,合肥某特斯公司吃了三大亏:

  1. 发票关:合同明确要求“每次付款前必须提供发票”,可公司只开了部分发票,其他款项连申请都没提。结果甲方一句“你没按合同来”,法院直接驳回请求。
  2. 证据关:主张户外软装16万元和加固费8000元,但没留存施工确认单、验收记录等证据,法院说“证据不足,下次再来吧”。
  3. 风险预判关:样板房没建成,还坚持要设计费。法院说:“活都没干,哪来的钱?” 质保金更别提——合同写明“两年后付”,不到期就是不能要。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签合同时瞪大眼睛

履行中像记账一样留痕

出问题先自查,别急着告

最后划重点
企业经营中,90%的纠纷源于“我以为”——“我以为发票晚点开没事”“我以为口头说好就行”。但法律只认合同和证据。别等钱要不回来才后悔,平时多花10分钟守住细节,胜过事后花10万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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