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仅凭询证函和增值税发票主张货款风险大 - 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民终18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24日,云南某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国某点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核桃采购合同》。2017年11月28日,云南某安公司向宁国某点公司发货11412公斤,单价32.5元/公斤,共计370890元;12月22日,宁国某点公司退货3964公斤。同年12月29日,云南某安公司再次发货25503公斤,单价32元/公斤,共计816096元;2018年5月8日,宁国某点公司退货4770公斤,单价32元/公斤。宁国某点公司支付货款情况:2018年1月8日支付261856元,2月7日支付300000元,2月13日支付200000元,5月4日支付200000元,共计961856元。经计算,总供货金额(扣除退货后)为905516元,宁国某点公司已支付961856元,超出应付货款。
云南某安公司曾向宁国某点公司发出一份询证函,载明对方欠款1186986元,宁国某点公司在函上盖章。但聊天记录显示,云南某安公司员工李某(微信名“庆子”)联系宁国某点公司员工黄某时称:“这是截至17年12月的数据,我们公司股权转让请的资产评估公司需要确认贸易业务真实性,只是核对账目用。”宁国某点公司回复:“我们又不欠你的。”后宁国某点公司虽盖章,但明确表示是为配合资产评估,并非确认欠款。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云南某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宁国某点公司无需支付货款,因为其实际付款已超过应付金额。
三、核心观点:警惕“简单证据陷阱”,企业如何防范货款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错误”:仅靠询证函或增值税发票就想证明对方欠款,很可能败诉! 很多老板以为,对方在询证函上盖了章、发票也开了,欠款就“板上钉钉”。但法院明确指出:
- 询证函≠欠款确认:本案中,询证函是云南某安公司为资产评估“核对业务真实性”而要求盖章的,聊天记录清楚显示宁国某点公司当场否认欠款(“我们又不欠你的”)。法院认为,这种函件只是配合第三方核账,不能作为双方正式对账的依据。
- 发票≠付款凭证:云南某安公司开了发票,但合同约定“对账无误后才开发票”。法院认为,发票只能证明交易发生,不能单独证明欠款金额——因为退货、调价等都可能影响最终账款。
给企业的3个关键提醒:
- 退货必须“留痕”:宁国某点公司能胜诉,关键在于聊天记录确认了两次退货事实(3964公斤和4770公斤)。企业每次退货,务必让对方签收退货单,或通过微信/邮件书面确认数量和价格。口头说“退了货”等于没退!
- 对账要“正式”:询证函、邮件核账等,必须写清“经双方确认无误”,避免模糊表述如“仅用于内部审计”。建议每月由财务和业务部门联合签字盖章,形成书面《对账确认书》。
- 发票不是“护身符”:开发票前,先确保双方已核对清楚货款金额。如果对方说“先开发票,后面再算”,一定要补签协议明确“发票不代表最终结算”。
一句话总结:货款纠纷中,法院只认“铁证”——完整链条的交易记录,而不是孤零零的发票或盖章函件。 企业平时就要养成“单据闭环”习惯:订单→发货单→签收单→退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缺一环就可能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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